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95.10.19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一設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政策之制訂,以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專業諮詢為目的。
第三條 本委員會辦公位址設於桃園縣教師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維護本會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二 協助桃園縣教師會整合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及協助完成交辦有關事務。
三 派出代表參與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訂定聘約準則、聘約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或會議陳述意見。
四 主動研討、協調、解決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相關問題。
五 促進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進修及學術交流,提高教師之專業能力與地位。
六 促進各級學校校際間特殊教育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感情聯誼、力量團結。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15人,由本會所屬之各特殊教育類學校教師會與設有特殊班之學校教師會(分會)推派,各鄉鎮指派一名代表及特殊學校代表二人組成,其任期與本會理監事任期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視需要置副主任委員一~二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提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七條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且得視需要出席本會之相關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議決特殊教育相關議題。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臨時委員會召開條件如下:
一 五分之一委員連署。
二 委員會決議。
三 主任委員召集。
各項會議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送請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參考辦理。
第十條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桃園縣教師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