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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間:102613日(星期四,下午1300整)

    點:莫內日出印象咖啡桃園縣中壢市民權路光明公園1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羅浚瑀、蘇俊叡、林奕均、張玉玲、侯振輝、高孟琳、周文壕、邱儷萍、

          自強、劉曙霞、賴韻如

請假人員:【公假】范姜仲宇、楊震秋游家翔葉國鴻、許開力、余小黛、葉美城

          【事假】蔡南強

列席人員:莊景旭、田奇峯、王英倩、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8﹝通過﹞

第一屆第二十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9﹝通過﹞

第一屆第二十一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10﹝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4月至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四(P.11-13)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由:請審議本會「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名單。

  明:1.依據工會法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

 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

 326勞資1字第1020057258號函辦理。

 2.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第36條所訂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

 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

 業務。二、從事或參加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

 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

 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3.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

 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參酌「教育部101521日臺人(二)

 字第1010084782號函」、「教育部中華民國102118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00650

 號函」、「教育部1025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3975號函」辦理。(如附件

 五,P.14-21

 4.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本會參酌會員代表大會手冊之重要會務工作報告

 (101/5/8~102/4/30提出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之需求與名單如下:

◎理事長:彭如玉(山豐國小),【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為

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

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間<

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副理事長:羅焜榮(楊明國中) 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

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

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總幹事:李自強(義興國小) 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為 

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

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間

<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教學研究部主任:林奕均(平興國小) 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政策研究部主任:高孟琳(內壢高中) 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九節為原則,每週二、四、五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

務之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福利推廣部主任:蘇俊叡(仁和國小) 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文宣部主任:邱儷萍(南興國小)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

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

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

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專業發展部主任:莊景旭(龍岡國中)【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資訊管理部主任:余章維(山豐國小) 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六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5.所請公假自10281日起至103731日止。

  法:請通過。

  議:通過。【票數:無異議,全數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本會理事長處理「新屋國中三位教師違法案」,遭陳建志等接連提起損害名譽告訴,

        法互助基金動支案。

  明:1.本會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召開記者會與向有關單位陳情方式,處理「新屋國中

          三位教師違法案」

 2.本會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因執行此任務,遭受負責人陳子文及新屋國中陳建志老師、梁

   家源老師、周皇谷老師等接連提起損害名譽告訴。

 3.依據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施及管理辦法」,對此訴訟案相關費用提起動支基金。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施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本基金運用範圍如

 下:…二、本會因執 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4.律師委任費用共計66000元整。

  法:請審議。

  議:通過。【票數:無異議,全數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由:針對家長會長協會副理事長陳耀東,於430 日縣府召開之會議中對本會不實之指控,

        擬提起刑事誹謗罪之訴究,請討論。

  明:1.本會先前對於此事已發出存證信函,於函中要求限期(5/17)道歉或於會員代表大會

          上公開道歉,唯至今仍無任何回應。

        2.依據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實言

          論者,提起訴訟。

  議:通過,針對家長會長協會副理事長陳耀東提起刑事誹謗罪之訴究。【票數:贊成11票,

        反對0票】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本會103年度會費優惠方案彙整案。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41條辦理。

        2.依據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決議彙整相關意見。

        3.優惠方案,詳如下表。

會員類別

優惠方案一

優惠方案二

新進會員

入會費1200元,每人減600

入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600元禮券

2人同行入會費每人1200元,每人減900

2人同行入會費每人1200元,每人致贈900元禮券

舊會員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減300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300元禮券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減200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200元禮券

102年加入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減100

102年加入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100元禮券

 

 

 

 

 

 

 

 

 

 

 

 

 

 

 

 

  法:請討論。

  議:修正後通過:

        1.新進會員入會費1200元,每人優惠400元,常年會費1200元。票數:贊成6票,反

          0票】

        2.舊會員(102年度前加入者)續繳103年之常年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200元禮券。

          數:贊成8票,反對0票】

        3.此優惠方案以專任正式教師為基準,有關其他身分別之會員優惠方案,授權常務理事會

          彙整相關意見後決議。票數:贊成12票,反對0票】

 

 

提案五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六P.22)。

  法:請審議。

  議:通過。【票數:無異議,全數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會務手機使用及管理辦法案。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

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

由理事會訂定之。」

             2.基於本會會務幹部之及時聯繫和相關業務辦理之需要。

3.附件為全教總及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之相關辦法,請參酌(如夾頁)

  法:1.付委擬訂本會之辦法。

             2.購買會務手機及通話費之金額設定上限。

  議:1.授權常務理事會擬訂相關辦法。【票數:贊成9票,反對0票】

             2.會務手機及通話費用之金額設定,延期討論。【票數:贊成10票,反對0票】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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