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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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山豐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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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2 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 號
附件: 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 號函
主旨:轉知 「教育部尚未廢止有關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函,請 查照 。
說明:
一、有關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
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是否繼
續適用疑義乙案,業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覆台中縣政府
及台中縣教師會在案。
二、有關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之公假處理,乃依據教育部八十九
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
號函處理。
三、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
號函,「..基於教師專業團體發展需要且目前該會議決議尚未廢
止,本案仍請秉權責卓處。」,如附件。
四、綜上,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為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仍請 貴校准予核給公假,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
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五、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桃園縣員樹林國小、桃園縣大溪國小、桃園縣新屋國小、余章維老
師(山豐國小)、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羅浚瑀
老師(大溪國小)。
副本:全國教師會、教育部、桃園縣政府、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92-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