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哉問!
違不違法?不是我們說了算!
國民教育,講究公平正義,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該依法行政及辦學,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及維護學生學習機會均等,
大園國際高中是否挾「12年國教」特色招生之便,欺瞞家長不懂法令私下在校內自辦甄選編班便宜行事?
大園國際高中是否未經過上級主管教育機關核備及桃園區102 學年度高中及高職甄選入學委員會決議通過而逕自校內自辦甄選招生?
是否僅透過『校內』所謂『行政會議』通過之決議辦理國際交流班及數理專長班?(民國99年8月18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102年8月5日修訂招生申請簡章)
更何況眾所皆知各校編班及招收學生人數係教育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有一定之核定程序...
(按:數理「資優」班應符合「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走完法定程序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才能辦理招生設置特殊班級)
改弦易轍發揮創意更名為數理「專長」班,根本是換湯不換藥巧立名目玩文字遊戲,規避特殊教育法監督,自行甄選數理「專長」學生成班?
而「國際交流班」根本是自己喊爽就好!?國內各大學相關系所似乎未曾聽聞過有認證加分採計之情事?(類似建教合作的私立輔仁大學也許例外,兩校曾簽署「外語課程合作協議書」)
再加上全國唯一第二外語必選修的學校特色,十足儼然肯定打包票就是「桃園縣首創全國唯一外語補習班特色認證優質高中」!!!
違不違法?不是我們說了算!
大園國際高中除了體育班算是名門「正派」出身(桃園區102學年度高中及高職甄選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縣立大園國際高中體育班甄選19名學生公告在案),
是符合現行法規設置而甄選入學的特殊班級之外,
一連串的疑問看看以下的牛奶瓶報報高雄的案例便可小知一二...
事實上,102學年度高一國際交流班錄取一共錄取33人,高一數理專長班一共錄取42人,
難道只要校內「行政會議」決議,無需行文上級機關報准核備嗎?其他縣立高中為何不敢效法?
提出這類招生設班議題質疑,僅就個人看法提供部分見解,拋諸論壇以求公義。
很好奇的是,如果追查之後果真違法編班,縣府有關單位又推說不知情的話?
那教育電子報專文報導放送新聞http://163.30.192.132/adm_category_select.asp?e_categoryid=4&e_paperid=2615
豈不就是自打嘴巴?
如果諸位教育先進不吝賜教,歡迎指正錯誤,以解心中疑惑???
如果工會先進覺得事有蹊蹺,麻煩新聞追追追,以導正辦學風氣。
如果是個人想太多,也請諸位看倌多多包涵!把這文章當做垃圾(其實就是以下高雄案例所引起的12年國民教育的聯想...)
轉貼:
寄件者: 【牛奶瓶報報】 <milklyp@ms69.hinet.net>
日期: 2014年3月10日 上午7:25
主旨: 【2014/3/10牛奶瓶報報】
【1030310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違法喊卡】高雄市獅甲、正興及福山國中學雙語資源(實驗)班違法喊卡,教育部判定違法,教育局喊停招!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國民教育,講究公平正義,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該依法行政及辦學,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及維護學生學習機會均等,如果獅甲、正興及福山國中的雙語資源班合法可行,沒有理由其他學校不能做,如果是違法不可行,那就應該喊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檢舉「獅甲、正興及福山國中雙語資源(實驗)班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經過鍥而不捨的追蹤,教育部判定違法,教育局說自103學年度起停招!
●101年11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遞送陳情書,檢舉「獅甲、正興及福山國中學雙語資源(實驗)班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應予以糾正,違失人員應予懲處!
●101年12月03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出新聞稿:掛羊頭賣狗肉,以「雙語資源班」之名,公然在校內開「外語補習班」!變相搞升學∼雙語資源班違法令,是變形的資優班、升學主義不死!每年一萬元∼外籍老師要自費,學校變補習班、多「元」升學復辟!上下交相賊∼教育和學校聯手惡搞,教局年年背書、惡性競爭黑手!
●101年12月4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又再向教育部陳情檢舉:有關高雄市立獅甲國民中學等3所辦理雙語資源班,已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應予以糾正,並違失人員應予懲處不法。
●102年05月06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度發出新聞稿:上下交相賊、「小偷」變「強盜」!教育部判定:高雄市雙語實驗班違反常態編班規定,102學年度應停止招生!教育局和三所學校竟然違法蠻幹到底:偷偷招生被逮,乾脆直接「用強的」!
●102年06月26日,教育部發文判定高雄市所屬獅甲國中、正興國中、福山國中3校辦理雙語實驗班違反常態編班,設立方式不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意旨,不得以教育基本法第13條教育實驗為名,行違反常態編班之實。
●103年03月04日,教育局發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終於認錯,表示「自103學年度起不再辦理雙語實驗班招生事宜。」要讓這巧立名目違法設立的雙語資源(實驗)班停辦了。
這個違法設立的雙語資源班,教育局一開始辯說是教育部核准,被教育部於101年12月14日發文本會表示【並無「核准」此三校之雙語資源班設立】,之後國教署直接發文給教育局,表示【確查無法源得設立依據,請自102學年度起停止招生】。但這三校卻不理會教育部的公文,還偷偷把「雙語資源班」更名為【雙語實驗班】繼續招生,本會遂於102年5月6日發出新聞稿【上下交相賊、「小偷」變「強盜」!教育部判定:高雄市雙語實驗班違反常態編班規定,102學年度應停止招生!教育局和三所學校竟然違法蠻幹到底:偷偷招生被逮,乾脆直接「用強的」!】,各媒體均有報導,詳如本會網站: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126
這個案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持續向教育部國教署追蹤及幾度向監察院檢舉陳情1年多,終於遏止不法。只是,教育局明知違法,遇到壓力就轉彎,學校有關係就沒關係,執意任學校一意孤行設班招生,也不顧教育部已發文要列入地方統合視導考核成績,堅持違法,以至於該項分數被教育部扣光光。唉!教育局身為教育主管機關,不依法行政,何以辦教育?!何以昭公信?!【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使學生學習機會均等權益及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我們將持續監督教育局為教育把關。
轉貼相關教育部和教育局公文:
●●●1020626教育部判定違反常態編班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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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48764號
主旨:有關貴市所屬獅甲國中、正興國中、福山國中3校辦理雙語實驗班疑似據法源依據及違反常態編班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5月14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2663700號函。
二、查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之相關法規內容規定地方政府、學校及其他團體得辦理學校或學校外之實驗教育。而教育基本法係為落實並補充憲法有關教育的原則性規定,並明定教育之目的與基本方針,以作為有關教育事務之法規與政策基本指導綱領之法律,其第13條所指得進行實驗教育,除未有授權地方政府得因此訂定相關規定外,亦未使地方政府得因此免除其他法規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貴局雖稱旨揭學校雙語實驗班之設立乃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及本權責研議辦理,採行簡章招考國文及其文測驗成績優異之30名學生,再與其他一般學生進行全市電腦編班,按S型分配於各班方式,惟上開設立方式不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意旨。(前揭準則之編班方式,應為全體國中新生採同一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
四、旨揭學校之設立,雖有其時空背景,但教育基本法仍未授權得因此訂定關規定並免除其他法規之限制,是本件仍不得以教育基本法第13條教育實驗為名,行違反常態編班之實。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1020730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列入地方統合視導考核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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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70140號
主旨:有關貴屬獅甲國中、正興國中與福山國中3校辦理雙語實驗班之適法性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11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4101500號函。
二、本案本署業於102年6月26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20048764號函示在案。查教育基本法第13條並未授權地方政府自訂規定,亦不得免除其他法規之限制,爰請依規定妥處。
三、常態編班業已納入102年度地方統合視導指標,請務必於一個月內依規妥處並回復,以免影響貴市考核成績,併予敘明。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署國中小組
●●●1030306教育局自103學年度起停招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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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331218400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訴監察院有關本市獅甲、正興及福山國民中學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3年2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1047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雙語班學生係依據「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參與全市電腦公開編班,按S型分配於各班,以落實常態編班,本局於97年10月3日以高市教二字第0970039098號函陳報教育部,並奉該部97年10月13日台國(四)字第0970199937號函示略以:本權責督導轄屬學校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教育部與本局多次函復與申復,國教署於102年10月9日函復本局本市雙語實驗班102學年度業已核定招生事宜,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勉予同意前揭班級進行雙語實驗至畢業,爰本局於102年10月18日轉知本市雙語實驗班學校依國教署來函辦理。
四、綜上,本局依國教署函示自103學年度起不再辦理雙語實驗班招生事宜。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局國中教育科(紙本)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eu.org.tw/keu/register.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