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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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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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197號
附件: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摘錄)
二、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203067701號函
主旨:本會受理南崁國中徐○○、羅○○及中山國小張○○三位教師
老師,向 貴府申請103年2月1 日自願退休之陳情乙案,請
查照見復。
說明:
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附件一)第3條第1項「學校教職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
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已明訂學校教職員本身之
退休請求權,而主管機關僅得就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是否符合該
條例所定「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任職滿二十五年」
之要件加以審查;同條例第4-1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
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為準。」,意即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件,即得自願申請
在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合先敘明。
二、依據 貴府102年12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203067701號函件
(附件二),說明一、…(二)「…,基於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並兼顧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除於103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
符加發規定,得以103年2月1日退休生效外,其退休生效日
以8月1日為原則;但當事人如有特殊考量申請2月1日退休,
得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案報本
府核定。」意即103年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之校長及教師,欲申
請103年2月1日退休,必須受此限制,顯然此原則已逾越法
律授權之範圍。
三、本會受理會員南崁國中徐○○、羅○○與中山國小張○○三位
教師,符合103年2月1日退休條件者,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請 貴府核予103年2月1日退休,並請
貴府具體以行政處分副知以憑辦理。
四、副本抄送南崁國中徐○○、羅○○、中山國小張○○三位教師
查照。
正本:桃園縣政府、南崁國中、中山國小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南崁國中徐○○教師、羅○○教師、中山國小張○○教師
、本會理監事(以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97-附件1.pdf
桃縣教產工197-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