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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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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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58號
附件:一、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06號函
二、桃教特字第1030003382號函
三、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
主旨:本縣教師反應,又見 貴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
響正常教學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於103年1月14日建請 貴局對於教師有益並有必要性之研習
改以公假派代,以利教學正常化乙案(附件一)。 貴局函復本會略以
「…爾後本局辦理各項特教相關研習,將以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
生受教權益為最大考量。倘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將研擬以公
假派代方式,以利教學正常化。」(附件二)。
二、本縣教師反應, 貴局103年2月24日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
,又要求教師在有課務期間課務自理參加研習,此舉又影響正常教學
及學生受教權益(附件三)。
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建
請 貴局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應統一研擬公假派代方式辦
理,不應依研習類別而有不同,以符合人民之合理信賴。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本會所屬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58-附件1.pdf
桃縣教產工058-附件2.pdf
桃縣教產工058-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