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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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義興國民小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189號
附件:
主旨:本會補充並更正 貴校與本會約定李自強老師請公假處理會務之內
容,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復 貴校103年9月1日義小人字第1030005687號函。
二、 貴校上開公文說明一雖稱:「依本校委託協商小組協商內容辦理」,
惟綜觀公文內容與協商內容不相符合之處甚多,本會後述更正及說
明,係為避免引起不必要之誤會並維護 貴我勞資關係之穩定發展,
合先敘明。
三、上開公文說明二(二)之全部文字非貴校委託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協商小組與本會協商之內容, 貴校應續依過往慣例辦理,以免觸犯
妨礙本會會務之不當勞動行為,破壞 貴我勞資關係。
四、上開公文說明二(三)稱李師「每週授課6節」亦與協商內容不符。
李師於 貴校擔任科任教師,並擔任 貴校輔導教師及桃園縣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聘期至103年12月31日),故目前每週授課時數
應為16節,經 貴校委託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協商小組與本會約定同意
給予李師「14節」公假處理會務,故李師目前每週授課4節(含2節
輔導課)。
正本:桃園縣平鎮市義興國民小學
副本: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桃園縣立龍岡國民中學、桃園縣蘆竹市光明國民小學、桃園縣平鎮市南勢國民小學、桃園縣大溪鎮南興國民小學、李自強老師(桃園縣平鎮市義興國民小學)、本會理監事(以mail寄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