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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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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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巿民卡乙案,本會接獲家長及教師陳情,詳如說明,
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接獲學校教師及家長陳情, 貴府教育局所製發「桃園縣學生卡
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僅有「同意」或「不同意」【開啟】本人學
生卡電子票證功能選項,而没有「同意」或「不同意」【辦理】學生
卡選項,形同變相強迫學生申辦學生卡,恐有違反個人資料蒐集、處
理、利用之正當程序。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第十五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
權益無侵害。」 貴府巿民卡政策非法定義務,實屬個人申辦與否自
願性質,若當事人無辦理巿民卡意願,則無填寫當事人書面同意書之
必要,貴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尊重當事人權益,以符合行政程序
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之目的。
三、本會呼籲 貴府及所屬學校不應強迫教師去搜集學生的個資,教師們
也不應該盲從成為強迫家長同意學生辦卡的工具。另未有意願辦卡之
教師或學生,貴府及所屬學校應予以尊重亦不得給予不利的待遇。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本縣議員、本縣公私立
各高國中小、本會所屬高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