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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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30號
附件:一、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摘錄第6頁
二、教育部103.09.23臺教人(三)字第1030137742號函
主旨:有關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稱 貴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
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之相關資料乙案,敬請 貴府依法准
予本會申請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9日桃教秘字第103000067號函
及附件影本乙份,請 查照惠復。
說明:
ㄧ、復 貴府103年9月10日府教秘字第1030215269號函。
二、 貴府前開公函主旨所載之「監察院00580調查報告」為誤植,應更
正為「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先予敘明。
三、 貴府前開公函說明二稱:「經查本府並未提供監察院相關資料,請
貴會逕洽監察院」。惟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30137742號函復
本會說明二稱:「關於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引用資料,係本
部依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9日桃教秘字第103000067號函及附件提供
該院彙辦,爰旨揭相關代課費用事宜,請 貴會逕洽該局查詢」。
四、故依據教育部函,請 貴府依法提供103年1月9日桃教秘字第
103000067號函及附件影本乙份,以釐清「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
報告顯示桃園縣政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
費用,並同時核准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幹部的會務公假」之疑義,敬
請惠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監察院、教育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230-附件1.pdf
桃縣教產工230-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