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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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陳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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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108號
附件:調查表
主旨:為調查桃園市各國中小學校實施校外教學之隨行人員經費編列與其
超過上班時間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60305台人二字第0960031131號函暨桃園縣政府960313
府人二字第0960069194號函規定,教師奉派出差帶領學生校外教學
及參觀活動,以公假登記並由公庫支應必要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等),
其超過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仍兼負指導學生及維護學生安
全重責,亦即應機關業務需要,事先經覈實指派並確實出差返回辦公
室復於正常上班以外之時間(8小時)以外之時間加班者,該段加班之
時數,則可於規定之6個月內覈實補休或支領加班費,合先敘明。
二、按桃園縣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補充規定第六點,學校辦
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指派相關教師及行政人員為隨行人員。國小每
班最多二人(含導師);國中每班除導師外,每二班最多加派一名學
校人員隨行。隨行人員所需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核實支應,其
額度以決標單價金額為上限。
三、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編列修正原
則」貳. 修正項目一、 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隨行人員費用…2. 國
中、國小,固定基本需求增加校外教學補助費,核給標準如下:(1)
國小:6 年級,每班2 人,每人以2,600 元編列。(2) 國中:8 年
級,每班1.5 人,每人以1,700 元編列。(3) 國中:9 年級,每班
1.5 人,每人以4,300 元編列。(4) 國中混合式特教班:比照 8 年
級標準編列。
四、綜上,校外教學之相關事項,請各校支會長協助填寫調查表,並於
104年6月10日前回傳,本會傳真:03–2811996。
正本:本會各國中國小支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市教產工108-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