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時間:104年6月11日(四)下午1時
二、地點:平鎮區社教文化中心三樓第一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88號】
三、主席:彭理事長如玉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會員代表名單
八、確認議程
九、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請參閱手冊附件一,P.6~10)
十、重要會務工作報告(請參閱手冊附件二,P.11~33)
十一、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決算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三(P.34-39)。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3年11月20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六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四(P.40)。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收支預算表(草案)。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年3月19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五(P.41-43)。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六(P.44)。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七(P.45-49)。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八(P.50-5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說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九(P.53)。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提 案:為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本會更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說 明:1.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3年12月29日函辦理。
2.本案業經本會103年12月31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說 明:1.因應桃園市升格直轄市,本會103年12月31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
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2.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改制作業所做之文字修正:「幼稚」改為「幼兒」,本會
103年8月6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三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八條。
3.特別會員之權利依現況做修正,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
會議決議通過章程修正第十二條。
4.上述修正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請參閱下表。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本會更名。 |
第五條 | 本會以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 本會以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
第六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縣立幼稚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改制作業所做之文字修正:「幼稚」應改為「幼兒」 |
第十二條 |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本會特別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 二、免費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三、享有與一般會員同等之各項 福利優惠。 四、參加本會辦理進修研習、職 業訓練及相關活動。 五、依法協助辦理各類社會保險 暨政府補助事項。 六、各類特別會員達一百人以上 者,得選派觀察員列席會員 代表大會,其比例由 大會 另訂之。 特別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特別會員不具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與一般會員同。 本會贊助會員除無前項之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 依現況本會特別會員除不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均與一般會員同,爰刪除特別會員權利部分,餘作文字修正。 |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因應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及更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修正案。
說 明:1.本會依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3年12月29日函辦理,於103年12月31日召開第二
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2.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凡出現「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字皆修正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
會」,以及行政區域名 「桃園縣」亦配合修正為「桃園市」。
3.本會所屬相關辦法有「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
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
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
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4.本案業經本會104年5月14日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