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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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245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市立高中應一體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 貴府104年7月1日府教中字第1040170836號函發布至各國中小
之「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乃依《教
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
日生效。
二、高中教師亦屬《教師請假規則》適用範圍,惟上開規定未函知各市立
高中,恐導致各校於辦理教師請假之課務問題時無所依據而損及教師
權益。敬請 貴府儘速將該規定發布至各市立高中,俾利憑辦。
正本:桃園市政府
副本:高中委員會各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