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十二次定期理事會議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星期二,下午1:30至3:30)
地 點:平興國小-朝陽樓3F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168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二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8)
第二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9-14)
第二屆第二十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15-16)
第二屆第五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四,P.17)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5年5~7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五(P.18-21)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為因應本會105年度經費收支恐有不足問題,請討論《優先檢討專職會務人員任用人數及待遇、教師兼任會務人員人數之公假代課費用》之方案。
說 明: 1. 因105年浮編入會人數至8000人,與目前實際繳交人數6941人,不足金額超過1佰萬(1,059,000元)。
2. 按105.6.16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所凍結各項目(如ps)之金額共56萬餘元,尚與前項不足金額有極大落差,按監事會決議請理事長及理事會應檢討各項支出於106年度預算合理編列。
PS所凍結各項目:《凍結》未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經費:獎勵獎金(45,000元×4人)、旅遊活動補助(10,000元×4人)、退離準備基金(213,257元)、已離職員工薪給之無需給付剩餘薪資(36400元×9個月)、台北辦事處自三月後無須支付之租賃支出(2000元×9個月)等共五項。
3. 依據105.7.15臨時監事會議決議:請理事長及理事會優先檢討專職會務人員任用人數及待遇、教師兼任會務人員人數之公假代課費用。
4.參考資料:104年預決算收支對列表。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5學年度「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105.5.26臨時理事會議決議及105.7.15監事會議決議辦理。
2.按本會章程第26條辦理,提出105學年度於工作時間內有【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之人選名單與公假需求時數。(如夾頁1)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參與93軍人節「反污名,要尊嚴」動員計劃。
說 明:1.依據本會105.5.19理事會議決議本會加入「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2.按「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105.6.30決議,參與93遊行掛名團體由每個團體先繳交2萬元,並於8月10日前繳交,其餘經費歡迎由各團體會員捐款,並上繳20%給監督聯盟,以利遊行當日租借大型舞台、喇叭、音響、宣傳車、大型電視牆…等費用。
3.參與93軍人節「反污名,要尊嚴」動員計劃如〈夾頁2〉。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周文壕 理事
案 由:請理事會受理查察檢舉函內容。
說 明:1. 依據105.7.15監事會決議辦理。
2.檢舉函內容如(夾頁3):
1本會文宣部主任邱儷萍老師逕自於本會所屬臉書粉絲頁發佈未經理事長同意發表之個人及其他理事澄清回應文,是否違反本會組織章程相關規範。
2本會秘書陳惠心未經理事長同意逕自接受本會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老師指示,發文各校辦理相關高中職校長遴選議題之說明會,且本會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老師未經理事長同意,逕自指派本會副理事長劉慧玲及文宣部主任邱儷萍與會。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江建新 理事
案 由:建立本會電子報、工訊及臉書審核機制,提請討論。
說 明:1.本會電子報、工訊及臉書關乎本會立場與形象,立論應兼具代表性與謹慎性。
2.電子報、工訊及臉書收訊者除會員外,尚包括行政官員、媒體記者、社運團體、公民組
織等,故應建立審核制度,確保內容之完善與完整。
3.資訊爆炸時代,憂心電子報每日發報恐淪為資訊垃圾,造成閱讀者負擔,應減少次數。
辦 法:1.除會議報告外,發報內容應經由常務理事會過半決議通過後,始得發出。
2.因常理會召開次數有限,故應由常理會另成立電子報Line群組,經過半常理同意後始
得發報。
3.除緊急或有時效性訊息、即時會議報告外,電子報發報次數應以一週兩次為原則。
4.工訊編輯完成後,內容交付常理會過半決議通過後,始得刊出。
5.臉書除負責人外,增設常理為管理員,共同維護、管理與經營本會臉書。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高孟琳 常務理事
案 由:本會參加各項會議之代表,均需經常理會或理事會推派,未經此程序者,除對外發文不得
使用「推派」文字外,亦不得動支會內各項經費。
說 明:1、經查本會參加「監督退休年金改革行動聯盟」召開之數次會議,參加代表均未經任何
會議「推派」,但對外發文卻一再使用「推派」,屢次提醒理事長更正,卻仍置若罔
聞。
2、理事長一而再,再而三的擅發不實之「推派」函文給學校,除有偽造文書之行為外,
更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辦 法:如案由。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附件一2-22定期理事會議議程PO.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附件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