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存18%釋憲程序之訴願
送件日期:105.7.26
訴願請求
一、「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臺參字第1000020448B號 令)違憲,應停止生效。
二、原處分撤銷,「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施行期間,訴願人權益所遭受之侵害,請求恢復。
事實:
一、歷史沿革
優存利息屬舊制年資享有之退休權益,發生於民國84年之前,且結清於民國84年,為退休所得,屬教師待遇之一部分,亦是教師財產之一部份。
85年修訂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存款要點」),於 95年修正增訂「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限縮優惠存款額度,略以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85%。經由司法院釋字第717號理由書確認,(存款要點)「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及;「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就是以「公益之必要」將受到信賴保護的「存款要點」予以變動。
100年頒布「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存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進一步限縮優惠存款額度,略以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75%。
二、爭議所在
95年修正增訂「存款要點」,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85%;100年頒布「存款辦法」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75%。
理由:
100年頒布之「存款辦法」將所得替代率從85%降為75%,牴觸憲法的理由如下
一、牴觸憲法第15條之財產權
優存利息屬退休所得為教師財產之一部分,受憲法第15條保障。美國獨立宣言最突顯人權意涵者為「國家若無法保障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人民皆有權推翻政府,重新建立其認為適當的政府」。財產權,基本人權之一,不容許假民主之名行法西斯主義之實的多數暴力侵犯,尤其是立法院的多數暴力,此即憲法第15條的意旨所在。以公益之名處分人民財產,可以,但必須提出補償,譬如徵收道路用地;以公益之名沒收人民財產者,絕無僅有,唯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而已,既同意「…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即優存利得屬信賴保護的財產之一,又做出「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的解釋,不就是赤裸裸的以公益之名,無償的、沒收人民財產。95年修訂之「存款要點」沒收人民財產,憲法已經蒙塵,已不夠格被珍藏於世界級的博物館中,而淪落路邊攤論斤計價;「存款辦法」故技重施,所得替代率為何是75%,而不是80%或70%。訴願人既是在捍衛財產權,亦是在傾全力阻止中華民國憲法被丟進垃圾桶。
二、牴觸憲法第165條
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憲法第165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發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三、牴觸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
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
四、牴觸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
(存款要點)「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及;「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
唯95年修訂之「存款要點」已經基於「公益之必要」處分過一次;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存款辦法」已無法以「公益之必要」再次處分值得信賴保護的「優惠存款」。
五、牴觸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訴願人於95年退休,所得替代率85%,100年所得替代率被降為75%;但100年之後退休者,若選擇延後五年退休,其所得替代率將回升至85%,退休所得將遠高於訴願人,訴願人相對不利,已違反上述之平等原則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綜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8月11日北市教人字第1003848930B號函所審定之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乃建立在違憲之「存款辦法」的基礎上(詳如附件),訴願人當然不服,故提出請求,「存款辦法」違憲應停止生效;撤銷原處分,並恢復訴願人於「存款辦法」施行期間,所遭受侵害的權益。
(本文同時發布於 facebook 陳富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