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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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100.9.29  第一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101.2.23  第一屆第四次定期理事會通過修正第五條

101.4.26  第一屆第五次定期理事會通過修正第十六條

103.1.21  第一屆第十五次定期理事會通過修正第九條

103.6.19  第二屆第二次定期理事會通過修正第七、八、九條

105.10.13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六、十、十四、十六、二十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健全本會會務人員人事制度,保障會務人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會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專()職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僱用,終止勞動契約時亦同。

        理事長任用前項之專職會務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血姻親四等親以內之關係。

第四條    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理由,新、舊任理事長不得終止專職會務人員之勞動契約。

第五條    新進專職會務人員之薪資,以工作職務及工作年資敘薪。任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或秘書職務者起薪26000元;經試用期後依其擔任職務之特殊性質或以工作經歷表現優良者酌增其薪資,專職總幹事、專案人員以八仟至一萬元為調整原則,秘書以貳仟至伍仟元為調整原則,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同意後敘薪。

第六條    專職會務人員上班時間、獎懲及工作要求,由本會訂定之; 專職會務人員請假應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請假之最小申請單位,婚假以日計,喪假、特別休假以半日計,普通傷病假、事假均以半小時計,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第七條    專職會務人員年度工作表現優良,符合獎勵標準,加發獎金以茲獎勵。

第八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應每年審核一次,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專職會務人員於1031日前完成申請表,由理事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審核後,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    專職會務人員每年發給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十條    專職會務人員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本會應給予該員資遣費,資遣費由本會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十條之ㄧ 本辦法之「平均工資」係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辦理,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第十一條  專職會務人員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本會核發禮金2,000元。專職會務人員生育補助12,000元,結婚補助12,000元,本人死亡時補助  50,000元,父母及配偶死亡時補助15,000元,以上均應檢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本會指派出差工作時,應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必要之差旅費。

第十三條  本會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第十四條  專職會務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時,工作一年以上者,應給予該員當年度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離職慰問金。

第十五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退休,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十六條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本會每月提撥 會務人員薪資總額百分之十(含勞退新制規定提撥6%,本會提撥4%)為專職會務人員退休準備金;提撥專職會務人員每年一個月薪資總額為資遣準備金。

          前項專職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由本會總幹事、常務監事及專職會務人員組成,專戶存儲,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第一項由本會提撥4%之退休準備金,原則於退休時請領。

第十七條  專職會務人員於僱用契約期間,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會並交接清楚後,始得離職。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會因臨時性、特定性專案計畫所僱用人員之僱用、待遇及獎金,依其計畫辦理,並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僱用人員於僱用關係終止而與本會維持繼續性工作關係契約時,其工作年資予以合併計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1051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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