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獎勵辦法
103.9.18第二屆第四次定期理事會通過
107.3.22第三屆第八次定期理事會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107.12.20第三屆第十五次定期理事會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第一條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之獎勵依「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獎勵採計起訖時間:自前一年度11月1日至當年度10月31日止。
第三條
獎勵:專職會務人員年度工作表現優良,符合下列各項目,加發獎金以茲獎勵:
一、工作表現獎金:配合會務運作,盡心盡力完成交辦事項,給予獎金最高10,000元。
二、出勤獎金:
(一)年度請假日數,事病假併計十四日以下,給予獎金10000元;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給予獎金5000元。
(二)當年度全勤,另加發獎金5,000元。
(三)若有曠職,不發放本獎金。
三、久任獎金:當年度工作滿一年,給予獎金10,000元。
四、承接專案獎金:當年度承接本會專案工作,須於審查前提出工作成果報告,表現優良,給予獎金最高10,000元。
前項一、二款獎金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其服務月數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之。
第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