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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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46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96年3月16日府教學字字第0960083752號函規定
略以: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同意加班補休改以『時』
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許多教師反應,學校認定每次須加班滿1小時方可補休,
對於 貴府雖有導護工作補休之美意卻實際無法達成,反而造
成基層學校行政認定之爭議與紛擾。
三、依「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規定略以: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是故學校教師擔任輪值導護工作時,其每日上班
時間之認定,確實已超過八小時,得參照台北縣政府95年5
月1日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函認定「教師擔任交通導
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
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四、實際上各校皆以「週」來安排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建請 貴府
參考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之作法,
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
五、本會建請 貴府同意「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
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並發函各校
辦理,以敉平紛擾。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