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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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0 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74號
附件:1.中國時報1995/09/05報導
2.中國時報1996/01/05報導、【2004-12-23/聯合報/B2版/台中縣新聞】
主旨:請貴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
險,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府96年4月25日府教數字第0960133130號函「有關教師擔
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中,「說明三:另
以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因超時值勤工作,沒有給予加班補休或
支領加班費,乃由學校編列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以慰
教師擔任導護值勤超時工作之辛勞;現同意自95學年度第2學
期起實施補休,並考量財政狀況及參酌其他縣市做法,自96年
5月1日起,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一律採補休方式處理,不再
支領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 96年4月30日前已擔任導
護工作之教師,可依教師意願擇一辦理。」
二、經查 貴府「自八十四學年度起為全縣國中小學七百名左右的交
通導護義工媽媽投保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險;各校的導護老師每
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如附件一);惟 貴府將原本
各校擔任導護之教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後又
改為【交通導護執勤費】。
三、綜上,無論是「誤餐費」亦或是「交通導護執勤費」,皆係恩惠
性、獎勵性之給與,是 貴府為體恤教師偶因執行該項交通導護
之職務,而延誤正常用餐時間,另外給與之費用,實非教師擔任
該項工作之勞務對價,合先敘明。
四、又依志願服務法第3條略以:「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
、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
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對前述提出服務
者稱為志願服務者 (簡稱志工)。」
五、92/10/15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之【教育部新聞稿】中
表示:「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
於愛心而協助,..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
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因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係符
合志願服務法。
六、志願服務法第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七、本會為體恤縣府財政狀況,並未主張支領「交通導護執勤費」,
但查本縣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長久以來卻暴露在高危險的環
境中,尚未有意外保險之保障,此對老師之愛心工作無異是一種
威脅。
八、使教師在執行交通導護工作上無後顧之憂, 貴府應依法為擔任
交通導護之相關人員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期使交通導護之執行更
臻完善,且已有相關縣市為導護老師投保意外險(如附件二);
歷來本縣致力各項施政,對於體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應不落
人後。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含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74-附件1.doc
發函-074-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