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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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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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93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修訂「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十三
條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六屆第十二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使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與處理,更臻完善,比照「桃園縣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17條,建議 貴府修訂「桃園縣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十三條條文:學生學期成績之
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
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之。
三、新舊條文對照如下: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第13條 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主辦。 | 第13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之。 |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縣國小教師會(含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