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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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相關疑義,敬請 貴部釋疑。
說明:
一、對於教師法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ㄧ: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與第29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其中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中「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之委員,可否不含「地方教師會」派出之代表?
二、主管機關依其訂定之遴聘原則組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在已遴聘委員之任期間可否任意變更各類代表之人數?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
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