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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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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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6號
附件:一、96年10月15日縣教師九十六字第147號函
二、96年1月15日修正「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三、96年3月5日府教學字第0960069414號函
主旨: 貴府任意更改本會依法推派申訴評議委員之席次,枉顧行政
程序,本會表達嚴正抗議,如說明段。
說明:
一、「桃園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本會推派之代表廖娟如
老師因兼任行政職,向本會辭去所擔任「該地區教師組織」之
代表ㄧ職。
二、本會於96年10月15日重行推派「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四席
(附件一),係依據 貴府96年1月15日修訂「桃園縣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遴聘原則」及 貴府96年3月5日府教學字
第0960069414號函(附件二、三)之本會代表席次。
三、 貴府96年11月6日府教學字第0960374469號函,未說明原因逕自將本會代表席次變更為三員,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四、對於 貴府違反法令程序,嚴重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本會表達嚴正抗議。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
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66-附件1.doc
發函-166-附件2.doc
發函-166-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