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教育部(34)台參字第56959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23514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16668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4740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1128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3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037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 3 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第 4 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 5 條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 7 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 8 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整,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大專校院:基於教學需要得酌予調整,並應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酌予調整。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後之日期調整之。
第 9 條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