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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和學校不得違法指定教師兼任人事和主計

整理&/行政組

「縣政府和學校違法指定教師兼任人事和主計」,桃園縣也有這樣的情形,教師當然可以拒絕違法的指定,除非老師自己願意擔任這樣的職務,否則可以勇敢向學校說NO,若有問題可以跟我們連繫,在此轉載高雄縣教師會的牛奶瓶報報,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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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不得違法指定教師兼任人事和主計

/2007/9/6牛奶瓶報報】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教育部規定:「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高雄縣有老師請教教師兼任人事及主計相關法律疑問,質疑高雄縣政府的做法已經違反牴觸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這個問題,我們建議高雄縣政府主計室和人事室應該重視和解決,不要再違法指定老師兼任人事和主計。

人事和主計分別掌管著「權」與「錢」,所以國民教育法才規定專人擔任,因為出了錯事情都比較嚴重。

老師如果還要兼任人事、主計,還是那句老話,「歡喜做、甘願受」,出了事要有自己承擔的準備。

還有,老師如果不想違法擔任人事和主計,那就勇敢向學校說NO,拒絕學校違法的指定。
轉貼老師的來信和答覆:

●●●會員請教有關教師兼任人事及主計相關法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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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
ooo
收件者:
milklyp@yahoo.com.tw
時間:2007/6/8(星期五)上午
1:32:30
標題:請教教師兼任人事及主計相關法律疑問

劉前理事長:您好
我是高雄縣教師會的會員,近來和一些同學在討論有關教師兼任人事及主計的事情,也知道這兩項行政工作是諸多老師最不願意接任的行政工作,於是上網查了一些相關資訊整理如下:
依據教育部公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91年4月24台(九一)國字第910053181
號令訂定
92年9月24台(九二)國字第920125017
號令修正
95年6月29台國(四)字第0950086011B
號令修正
第四條規定: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中華民國93.10.11修正)
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以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四種類型,分別訂其原則如下:
(三)國民中、小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國民中學三十六班至九十九班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00班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小學一00班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但國民小學教職員工未滿三十人者,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派員或由其他機關學校專任主計人員兼任,抑得視實際需要合併設專(兼)任會計機構。

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台(七二)人政貳字第九五八五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八十三人政企字第0三七一一號函修正
五、基層機關(學校)未設置人事機構者,其人事業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兼辦,或由上級人事機構統籌辦理。


想請教的問題是:
1.
為何現在許多學校的人事及會計人員依然由教師兼任。是高雄縣自己定的單行法規嗎?如果是,可以違背「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嗎?縣府可以不遵守教育部的規定嗎?
牛奶瓶答覆:我們以前反應過了,縣府答覆是有老師愛當,這是以前留下的問題,目前陸續減少由教師兼任。縣政府當然不可以違反法律和上級單位的規定,否則老師也可以違反縣政府的命令。另外,我想轉發你的信件,讓外界和縣府重視這個問題,可否?

2.
又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示校長可以指定教師兼任人事,這又會不會與教育的規定互相牴觸呢?
牛奶瓶答覆:「人事業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兼辦,或由上級人事機構統籌辦理。」其中適當人員沒有說是教師,我想教師應該不是很適當,縣政府應該有更適當人員。

3.
最後想請問的是:老師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兼任人事或會計的行政職務
牛奶瓶答覆:縣政府和學校違法指定教師兼任人事和主計,教師依法當然可以拒絕,老師可以拒絕違法的指定,有問題再跟我們連繫。

我知道劉理事長您工作繁忙,但是又想到您們對相關的法規比較清楚,所以特地冒昧向您請益,若會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牛奶瓶答覆:答覆會員的詢問,處理會員的申訴,本來就是我們的責任,無須客氣。

高雄縣教師 OOO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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