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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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九十七縣教師字第010號
附件:
主旨:針對各國民中學所安排「彈性學習節數」即「空白課程」之落實及該時段責任歸屬之相關疑義,尚請貴府釋疑。
說明:
ㄧ、根據現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規定:「彈性學習節數」
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執行依學校特色
所設計的課程或活動、安排學習領域選修節數、實施補救教
學、進行班級輔導或學生自我學習等活動。
二、本會依據會員學校反應,本縣縣內國民中學之學校行政人員
往往將「空白課程」當成「自習課」,並沒能確實貫徹「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之精神,更遑論落實適性化教學之推展。
三、邇來學生於校園內的意外事件頻仍,而本縣縣內國民中學之
學校行政人員逕將「空白課程」以「自習課」處理,一旦學
生發生事故,屆時又當歸屬何人之責?
四、請 貴府明確的釐清,若學校仍將「空白課程」以「自習
課」處理時,該時段責任之歸屬究竟為誰?敬請 貴府釋
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