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電 話:03-4280368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8號
附件:
主旨:復 貴府97年12月26日府教創第0970430837號函,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各級
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
額。」。
二、然 貴府函中說明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
,置委員15至21人與教育部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
準則規定並無不符,顯然未對違法事實提出更正且答非所問。
三、本會重申 貴府之行政作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
內容應明確」以達「信賴保護」原則。
四、仍請 貴府明訂「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類代表」之
明確人數後,本會再行推派代表。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