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十次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理 事】:羅焜榮、羅浚瑀、張燮平、張清鎮、侯振輝、崔智芬、陳淑華、游家翔、葉國鴻、
高孟琳
【監 事】:章兆雷
列席人員:林奕均、張玉玲、余章維
請假人員:【理事】:范姜仲宇
【監事】:李莉萍、王子玉、邱薏如
缺席人員:【理事】:蘇俊叡、廖娟如、楊震秋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因監事出席人數不足,故今日會議改列理事會議。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事聯席會議記錄(附件一,P.4-5)
(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8年1-3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6-7)
(通過)
◆重要議題報告(慈文案教育部調查結果、山豐國小案、國中自習課案、申評會&教審會推
派代表案…)
(通過)
◆課堂精進研習辦理狀況與場次(另含外傘頂洲、種水筆仔活動)。
(通過)
◆福利小手冊印製經費收支報告
(通過)
◆社會處清查各校會務停頓,本會協助狀況與報告。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980226第七屆第十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P.8-9)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97年12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0)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推廣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五(P.11)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審議本會97年度決算(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六(P.12-17)
辦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桃園縣政府「98、99年度桃園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本會代表2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98年3月5日,府教創字第0980081091號函。(公文如附件七
,P.18-19)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通過,援往例本會推派ㄧ名代表,(啟文國小)葉國鴻老師。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六屆之會員代表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98年2月16日,九八全教秘字第九八○六七號函。(公
文如附件八,P.20)
3.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
總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選派五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千人
者,每二千人內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前年度會員所繳會
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4.本會97年會員人數7633人,得推派8人。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范姜仲宇老師(新
屋國小)、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張玉玲老師(忠貞國小)、侯振輝老師(新明國小)、
張清鎮老師(平興國中)、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
提案七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新明國小申請公益救助案
說 明:申請表及說明。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本案不通過
提案八
提案人:政策组
案 由:請討論【桃園縣教師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間及工作管制表。
說 明:1.建議日期:98年6月13日,星期六。
2.桃園縣教師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工作管制表。(如附件九,P21-22)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本會購置咖啡機案
說 明:1.依本會第七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2.預定購買機型價格附件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十
提案人:政策组
案 由:請討論「桃園縣學校教師會主任滿意度調查表」
說 明:1.依據第七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2.「桃園縣學校教師會主任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十,P.23-24)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問卷說明及問卷表格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桃園縣政府「98學年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5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98年3月20日,府教數字第0980104647號函。(公文如附件
十一,P.25-29)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林奕均老師(平興
國小)、張清鎮老師(平興國中)、葉國鴻老師(啟文國小)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副理事長
案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未經本會同意,逕行指派上屆教審會委員為本會代表乙案。
說 明:如桃園縣政府98年3月24日府教創第0980107411號函。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對於桃園縣政府提報上屆教審會委員本會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列入本屆教育審議委員
會推薦人選,未經本會相關程序推薦,不符本會推派法定代表之程序,故本會不予
承認。
2.仍請桃園縣政府明示本屆教育審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額數後,本會將立即推派。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