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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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山豐國民小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75號
附件:本會支付山豐國小所請領代課費用函,共五份
主旨:復 貴校98年4月15日豐小教字第0980000014號函,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校確實於98年1月14日召開校務會議並經表決做成決議(有會議紀錄、
人、事、物、影音…可資查證),且經山豐國小教師會於98.1.22來函告知本
會: 貴校已於98.1.14校務會議通過於2月1日起導師排課20節,科任
22節之決議,另本會亦函知 貴校:本會支付彭、余二員之代課費以每週18
節計,以上皆有相關公文可查,合先敘明。
二、事後, 貴校仍陸續以23節計算方式向本會請領二月份及三月份代課費,本
會皆已函復 貴校支付原則仍以22節作計算基準。
三、 貴校未能依校務會議決議調整相關教師之授課節數,歷經山豐國小教師會
多次提醒,及本會數次函知 貴校支付原則, 貴校仍置之不理,顯然屬惡
意違法行政,本會恕難配合。
四、 貴校仍於98.4.15豐小教字第0980000014號函要求本會補足差額,逕行
推翻校務會議決議,並附知教育處及貴校家長會,企圖將 貴校行政違法與
疏失之責任栽贓在本會身上,本會難予苟同。
五、本會依據第七屆第六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1.站在維護本會會員繳費的
權益上,應撙節使用會費,本會支付的費用應符合相關法令程序。 2.本會
支付彭如玉、余章維兩位教師代課費以該校校務會議決議「科任22節」
,扣除每週應上四節後,以支付每週18節計為原則(若另有公假衍生之代課
費另計)。」
六、 貴校自98年二月ㄧ日起,向本會請領之二月份、三月份、四月份代課費
用,已按 貴校校務會議決議之節數作為計算基準,及相關請領費用皆
已匯入 貴校指定帳戶,皆可查核並確認(如附件)。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山豐國小家長會、余章維老師、彭如玉老師、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075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