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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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7號
附件:一、98年3月10日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80034966號函
二、96年11月12日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60174492號函
主旨:有關97學年度慈文國中違反常態編班乙案(以下簡稱本案),請 貴
府依法令規定議處該校校長與學校相關人員,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
稱準則)第12條第1 項規定︰「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
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二、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中,
已明訂「校長於考核年度有『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證屬實。』之
情形,其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三、本案經教育部對慈文國中進行實地訪視,其調查結果已明確指出︰該
校有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之相關事項(附件一),同時,亦請 貴府依
據「準則第12條第1 項」及「教育部96年11月12日台國(四)字
第0960174492號函」規定辦理(附件二)。
四、請 貴府於「年度考核」確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議處該校校長與學
校相關人員,以維護法治。
正本: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桃園縣公私立國中小學、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07附件1.doc
發函-107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