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理事】:范姜仲宇、羅浚瑀、廖娟如、楊震秋、侯振輝、陳淑華、葉國鴻
【監事】:章兆雷、李莉萍
列席人員:林奕均、張玉玲
公、病假:【監事】:邱薏如、王子玉
請假人員:【理事】:羅焜榮、張清鎮、游家翔、高孟琳
缺席人員:【理事】:蘇俊叡、張燮平、崔智芬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扣除公病假人數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附件一,P.4-6)
(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8年6-8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7-8)。
(通過)
◆本會幹部會務公假處理狀況(如夾頁)。
(通過)
◆常態編班處理報告。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980625第七屆第十二次及980722第七屆第十三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P.9-10)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98年4、5、6、7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1-15)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推廣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五(P.16)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1.特約案通過
2.設立投訴建議信箱,提供未來是否繼「續約」為參考,並通知廠商。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來函。(公文如附件六,p.17-18)
辦 法:請推薦。
決 議:通過,本會推薦代表(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平興國小)林奕均老師、(忠貞國小)張
玉玲老師、(北門國小)章兆雷老師、(新明國小)侯振輝老師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98年8月19日號函。(公文如附件七,P.19)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通過,本會推派代表(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有關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六屆幼稚教育委員會」委員推派事宜。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因原幼稚教育委員之本會代表干錦鳳老師請辭,改推李春鑾老師,為利全國教師會
第六屆幼稚教育委員會議順利召開,本會先以98年8月11日之回文告知全教會,
並說明本次補理監事聯席會議推派程序。(公文如附件八,P.20)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審核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辦理。
2.如附件九,P.21-23。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先通過本次提案之132位會員代表,另在9月3日報府前若有新增其餘會員代表名單,授權常務理事會審核。
提案八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審議本會第八屆理、監事選舉之理、監事會推薦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辦理。
2.附件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本會推薦名單【理事】:(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新屋國小)范姜仲宇老師、
(平興國小)林奕均老師、(忠貞國小)張玉玲老師、(中平國小)陳淑華老師、(新明國
小)侯振輝老師、(啟文國小)葉國鴻老師、(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平興國中)張清鎮
老師、(內壢高中)高孟琳老師【監事】:(北門國小)章兆雷老師、(慈文國中)李莉萍
老師
提案九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審核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選票格式。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及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辦理。
2.附件如夾頁。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十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討論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工作分配等相關事宜。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辦理。
2.附件如夾頁。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議九十七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十,P.24-26)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十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議九十七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十一,P.27-28)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十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有關本會幹部(理事長、資訊組組長、政策組組長)之會務公假申請遭否准案,請討
論本會後續因應事宜。
說 明:1.本會目前已處理狀況報告。(工作報告)
2.本次遭否准公假之會務人員共三名,佔本會會務幹部之ㄧ半人力,勢必影響未來之會務運作,本會已與法律顧問討論後續損害賠償之可行性。。
3.為維護教師組織之尊嚴,本會應有因應之對策。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針對會務公假遭否准而造成未來會務運作困難及權益受損部分,將提起損害賠償。
2.因會務公假否准而省下之代課費用,將向相關工會請求支援,聘請有學運、社運(
工運)經驗之工會幹部協助處理會務。
3.向總統府(馬英九總統)、國民黨團(吳伯雄主席)、國民黨團立委、桃園縣議員
、…等單位陳請,並向監察院糾舉。
提案十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為表達本會對南部八八水災之關懷與協助之意,請討論本會處理方式。
說 明:本會身為教師組織,為表達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關懷,建議由本會公益救助基金提
撥部分款項捐款,協助災區學生、老師以及學校之重建。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就「本會經費」及「各縣市教師會是否設置有關急難救助辦法」等條件考量,本
會以此次災情最嚴重之高雄縣為優先捐助,捐助對象為「高雄縣教師會急難救助
基金」,以協助該縣受災學生,由本會公益救助基金提撥部分款項捐款,捐款金
額為三十萬元整。(本捐款相關受贈學生名單,另請高雄縣教師會於事後協助提
供。)
2.若有此次八八水災災區學生於本縣就學,則可由會員教師代為申請公益救助基金
,本會將優先提供補助,申請辦法依本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處理
。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