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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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37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98年8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80335029號函
主旨:再申請「本會協助處理會務之教師,擬自98年8月31日至99
年1月31日止,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敬請 俞允。
說明:
一、爲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本會協
助處理會務之教師申請公假,「係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0
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及桃園縣政府中華民
國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辦理」及「經
本會98年6月4日(第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皆已於前相關函文敘明。
二、因山豐國小98年07月23日豐小教字第0980003344號函之
「不同意彭、余兩位老師於民國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
日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引發教師組織會務公假遭剝奪
之爭議,經98年8月27日桃園縣政府召開「桃園縣教師會
幹部請公假事宜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協調會議」)
處理,並依據桃園縣政府98年8月28日府教創字第
0980335029號函之「會議紀錄」再次申請本函,合先敘
明。
三、依據98年8月27日「協調會議」決議,請學校准予彭如
玉老師、余章維老師自98年8月31日至99年1月31日止
除每週應上課時數外之公假。
四、彭、余二人其「每週減、授課方式」及「本會支付代課費方
式」,說明如下:
(1)彭如玉老師(本會理事長)除每週上課四節外,其餘時間
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含「按
桃園縣教師會慣例支付之部分」及「調整部分」,詳如會議紀
錄(如附件)。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2)余章維老師(本會資訊組長),依本會需求,請學校每週
予以酌減課四至六節(以連續節數為宜),確實節數依學校排
課狀況決定,其減授課之代課費用由本會覈實支付。如有臨時
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
副本: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資訊組長余章維老師(山豐國小)、桃園縣政府、本
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37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