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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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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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99號
附件一:98年3月10日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80034966號函
附件二:98年6月29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7號函
附件三︰98年7月17日府人考字第0980273853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慈文國中張秋銘校長97學年度成績考核乙案,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縣府)恐涉有違法包庇之嫌,建請 貴院詳查。
說明:
一、慈文國中97學年度違法編班,業經教育部進行實地訪視,其調查結果【教
育部98年3月10日台國(四)字第0980034966號函】已明確指出︰該校
有「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之事實(附件一)。
二、本會於98年6月29日函請縣府,就「年度考核」確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
議處該校校長與學校相關人員(附件二)。
三、縣府98年7月17日函復本會,其中說明「屆時將全案列入校長成績考核參
考」(附件三)。
四、本會於98年12月10日電話詢問縣府人事處,但縣府承辦人員卻無法明確
告知慈文國中張校長97學年度考核結果。
五、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2條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實施常
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12條第1 項規定︰「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
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
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且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中,已明訂「校長於考核年度有
『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證屬實。』之情形,其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六、慈文國中校長張秋銘之97學年度考核結果,至今仍不得而知,本會認為桃園
縣政府相關人員恐有涉及違法包庇或甚而「瀆職」之嫌,若為屬實,顯然將
政府法令視為無物!故建請 貴院詳查,以維護法治。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199附件1.doc
發函-199附件2.doc
發函-199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