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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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202號
附件:一、桃園縣教師會九十九年度工作計畫
二、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
四、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98年7月15日松律字第0122號函
主旨:有關林奕均老師續請協助處理會務之公假,係依據本會九十九年度
工作計畫(附件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8年12月9日平小教字第0980006370號函。
二、重申本會98年9月24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59號函,係依據教
育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
(附件二)及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
0950304204號函(附件三)辦理,並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
第10款。
三、本會幹部爲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
其相關執行工作內容係依據本會章程及年度計劃執行。
四、本會委託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98年7月15日松律字第0122號函
文 貴校(附件四),已陳明會務公假申請之適法性,又於98年8
月10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14號函復 貴校,再次詳述本會會務幹
部協助處理會務之所有工作。
五、上述說明,期能消弭 貴校對於申請公假之疑義,並感謝給予本會之
相關協助。
正本:桃園縣立平興國小、桃園縣教育處郭副處長工賓
副本: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桃園縣政府、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202附件1.doc
發函-202附件2.doc
發函-202附件3.doc
發函-202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