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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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01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支付 貴校彭如玉老師、余章維老師續請處理會務之公假
代課鐘點費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9年02月02日豐小教字第0990000551號函。
二、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二 代課老師︰係
指以部份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及
第9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
點費支給。…」。
三、擔任【彭、余二師所請以「部份時間」處理會務之公假】所遺課務之教師,
係屬前項辦法之「代課教師」,而非「代理教師」,故應以「鐘點費」覈實
支給。 貴校99年02月02日豐小教字第0990000551號函要求本會每月
應撥付之專任代課鐘點費用共計49,398元,明顯對事實認定有違誤且與法
令規定不符合。
四、重申彭、余二師其「每週減、授課方式」及「本會支付代課費方式」:(1)
彭如玉老師除每週上課四節外,其餘時間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
費由本會覈實支應。(2)余章維老師依本會需求,請學校每週予以酌減課四
至六節(以連續節數為宜),確實節數依學校排課狀況決定,其減授課之代
課費用由本會覈實支付。
五、本會支付 貴校彭、余二師處理會務之公假代課費方式,亦業已於98年8月
27日於桃園縣政府15樓督學室會議室召開之協調會議紀錄中記載,並由桃
園縣政府98年8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80335029號函通知 貴校在案,
尚請 貴校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
副本:副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余章維老師老師(山豐國小)、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吳林輝
(處長)、郭工賓(副處長)、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