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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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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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070號
附件:一、桃園縣政府98年5月4日府教數字第0980165764號函
二、桃園縣98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英語資優資源班鑑定委員會公告
三、文昌國中98學年度新生編班名單(川堂公告名單)
四、文昌國中網頁之「特色簡介」
五、文昌國中通知各國小之「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98年英語班暨國樂班鑑定甄選說明
會」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98學年度新生編班違反「常態編班」乙案,至今
違法具體事實仍俱在,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明顯有怠忽職守與包庇之
作為,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桃園縣政府98年5月4日府教數字第0980165764號函(附件一),重申略
以:「98年4月30日府教特字地0980162053號函頒「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分
散式資優資源班學生安置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第三點(一):「分散式資優
資源班學生安置普通班人數,每班不得超過3人,…」並函知文昌國中在案
可查。
二、經查文昌國中98學年度通過鑑定標準並獲安置之新生名單共 26 名(附件
二),文昌國中明知桃園縣政府已函知「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學生安置普通班
人數,每班不得超過3人,…」,卻仍將該校英語資優資源班之學生集中三
班編班(710、711、712班),造成每班安置人數依序為9人、8人、8人,
顯然「故意」並違反常態編班之相關規定。(附件三)
三、另查該校將英語資優及國樂班之學生併班上課,除於該校之網頁「特色簡
介」可證實之外(附件四),亦有該校之「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98年英語
班暨國樂班鑑定甄選說明會」之資料可證實(附件五),此併班上課之事實
,明顯違反常態編班之相關規定。
四、教育部96年11月12日台國(四)字第0960174492號函(附件六)已函知各
縣市政府在案;針對文昌國中違法編班之事實,縣府照理應要求「限期回復
常態編班」,但縣府迄今仍未要求改正,文昌國中違法編班之事實仍然持續
存在,相關人員明顯有失職與包庇之行為,建請 貴院對縣府及違反常態編
班之文昌國中相關人員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070附件1.doc
發函-070附件2.doc
發函-070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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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070附件5.doc
發函-070附件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