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05 23:48 作者:宋竑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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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記者宋竑廣採訪報導】去年10月,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以充滿行政濫權的手法資遣該校老師陳冠州,後來,陳冠州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會申訴,卻遲未開會審理,還拖過法定時間。經本報報導後,近日陳冠州獲得消息,他的案子預定在5月27日審議。
一般學校解聘、資遣老師的程序為,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後,案件會送往縣市政府所屬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通過後,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向縣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會(簡稱申評會)申訴,如果被駁回,再向上層機關申訴,在省為省申評會,在直轄市則為教育部申評會。每次會議,如果教師會有代表出席,通常會協助處理。
陳冠州表示,全教會諮詢輔導處主任李培裕接手他的案子,未來案件即便在縣申評會遭駁回,待送到省申評會時,全教會代表也應會處理。過去曾爭議一時的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解聘案,當時的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也是台北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會委員之一的羅德水,因質疑蕭案疑點重重,有諸多違反程序正義之處,他任期內超過一年多,蕭案都未遭駁回。
不過,蕭曉玲也表示,在審議小組,與羅德水之後的下一屆教育局申評會,剛好都有台北市教師會的徐源凱擔任委員,徐源凱先在審議小組裡說尊重學校判斷,通過她的解聘案,被批評之後,在教育局申評會迴避投票。
教師代表不斷受限
另方面,羅德水卸任後,北市教育局申評會的教師會代表人數便減少了。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評會委員由機關首長遴選出任,換言之,當時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改變了次屆教育局申評會委員的組成。
不願具名的師權人士指出,教師會代表人數掌握在機關首長手裡,有時教師會在處理爭議案件時,難免投鼠忌器。以即將審議陳冠州案的屏東縣申評會為例,教師會代表人數從早期的5位,減少為去年的兩位,這次審陳冠州案時,只剩下一位。
各級審理教師人事議案的單位中,委員組成隨著爭議案件變動的狀況,還有其他例子。2008年高雄縣新甲國小黃師爭議解聘案,中午12點該校教評會決議不通過後,下午2點多校長呂高田召開校務會議,自行宣佈先前選舉的教評會委員無效,強勢通過修改該校教評會設置要點,教師代表減少2人。
儘管呂高田此舉後來遭糾正,但根據規定,學校教評會委員總額及委員選(推)舉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由此可知,位居學校最高決策單位、關係校長權力的校務會議,也是解聘及資遣權力結構的一環。
成員組成至關重要
然而,校務會議的成員為何,是代表制或全體參加,一直爭議不斷。早在2006年,蕭曉玲和同校其他教師就為此和當時的校長曾美蕙槓上。2010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彭利源對媒體表示,校務會議僅由教師代表參與,形同黑箱作業。
隨著爭議的教師解聘、資遣案,看最早做出決定的校教評會,與之後的各級申評會,可知成員組成機制至為關鍵。師權人士憂心:「像教評會、申評會這些裁決機關,若由爭議的一方、機關首長決定其成員,我們無法期待爭議處理會公正公平,沒有黑手伸進來。」
教師工會議題正熱的此刻,這一連串攸關教師權益的制度將如何發展,不只是各大教師討論區少不了的話題,更值得關心教育的大眾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