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
這就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若是教育局無視偏遠弱勢地區教育,那就讓家長、師、生自求多福吧!
只可憐那些沒能力搬家的…
可憐!可恨!!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樓上的,兇妹倆只有可恨,不會可憐的
縱使金湯火鑊也難贖其罪
雖然在眾人前裝飾的好像可憐
但是受其冤屈之人
會多生累劫的追著她們的
目前雖然無奈
但是等著吧
沒有永遠的海珊
最後還是要上斷頭台
一個人 能讓別人恨到這種地步 可謂杏壇奇蹟!
許多人要反省
教育當局 能無感?
【特約記者宋竑廣採訪報導】去年10月,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以充滿行政濫權的手法資遣該校老師陳冠州,後來,陳冠州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會申訴,卻遲未開會審理,還拖過法定時間。經本報報導後,近日陳冠州獲得消息,他的案子預定在5月27日審議
今天是5月13日,集氣幫陳冠州老師加油!
陳冠州老師加油!
邪不勝正的
兇妹的氣焰快熄了
【2011/05/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校警作證 狼教練判刑
2009年5月19日媒體報導桃縣某國中驚爆2起老師性侵學生疑雲 ,「一校有兩位狼師」真是太恐怖了!兩位老師都在同ㄧ所國中(大漢國中)任教,且都是曾任學校主任職務。
這兩位狼師是一男一女(分別為蔡姓老師與陳姓老師),各擔任運動教練、舞蹈社團教師,利用與學生互動頻繁之便,伸出狼爪,多名學生受害。2010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46歲女師誘國二男上床台版《魔女的條件》 師僅判3月還緩刑2010年06月07日【聯合報】報導,曾入選桃園縣杏壇芬芳錄的桃園縣某國中輕艇隊蔡姓教練,四年前率領女學生出國比賽時,涉嫌輕薄一名女生,在國內訓練時也涉嫌帶兩名女學生回家親熱,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2011年05月08日【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歷經兩年,狼師終於判刑!
2011年05月08日 【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但是校警後來也遭校長解聘,因為輕艇隊教練幫校長將其校外的姪女報名該校輕艇隊,等到被舉發時又幫其校長辯解說其姪女參加該校輕艇隊,是因為「名字誤植」,讓檢察官對「夢醒時分」的校長做出「不起訴處分」,各位判官,這教練功勞大不大,所以該校警最後也被校長以許多罪名做掉,正義的代價是什麼???????別校的學生「名字會誤植到大漢」,這種功力是做夢都夢不到的,檢察官也相信,真是佩服。還有當校長的好處就是,妳們家人喜歡什麼,學校有就自己拿,抓到了是「誤植,誤拿,誤偷」,這就是杏壇芬芳?????????????
教育局 聽到 看到了嗎
再惡搞下去 肯定比八德國中更更更更...嚴重
你們把學生權益至於何處?
再姑息 再鄉愿吧!!
會有報應的
這般喪盡天良的行為,校長知情嗎?!
這般喪盡天良的行為,校師知情嗎?!
這般喪盡天良的行為,只有校警知情?
校警挺身而出,結果被解聘?!
悲哀!!!!!!!!!!!!!!!
老師應該知情,但是明哲保身,擔心陳冠州事件又會發生,不能苛責.
那位校警是勇敢的原住民, 縣政府現在應該保護他, 並幫他找份工作.
至於其他,無言.
但是校警後來也遭校長解聘的,因為輕艇隊教練幫校長將其校外的姪女報名該校輕艇隊,等到被舉發時又幫其校長辯解說其姪女參加該校輕艇隊,是因為「名字誤植」
縣府教育局呢?將偷領的錢繳回?就如小偷偷竊被逮到,將贓物繳回即可??
兇妹,真有妳的,除了是....校外的姪子
甲校有些重點發展強項,有人藉職權或關係,將乙校學生私下偷偷掛名成為甲校強項隊員的好康有:
1. 可偷偷領取相關訓練經費與比賽差旅費等。
2. 甲校比賽得獎,學生隊員可記功,升學可加分。
3.其他: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校園通報性侵害及性霸凌事件,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工或工友延遲通報,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延遲通報者,將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本次修法立委自創性霸凌一詞,並將之入法,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隱匿校園性侵、性霸凌 將罰鍰免職
· 2011-05-20 中國時報 【陳文信、林志成/台北報導】
近年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案頻傳,為促使學校人員確實向政府通報相關案件,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學校人員只要未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事件,首次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若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未依法通報或隱匿案情的學校人員,將遭解聘或免職。
為追究未確實通報性侵害、性霸凌案之學校人員的法律責任,立委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立院教委會昨日完成初審,此案若無意外,近期內將送院會完成二、三讀。
本次修法也就「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應於廿四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再犯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者,將遭解聘或免職。
另外,本次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委員會最後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各級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