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包庇狼師最重免職
【中央社╱台北7日電】2011.06.07 11:34 am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者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
為求性別平等,立法院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往後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性霸凌」,最重可退學。
修正條文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學校人員,得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應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通報或不通報,造成「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2011/06/07 中央社】@ http://udn.com/
【2011/05/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校警作證 狼教練判刑
2009年5月19日媒體報導桃縣某國中驚爆2起老師性侵學生疑雲 ,「一校有兩位狼師」真是太恐怖了!兩位老師都在同ㄧ所國中(大漢國中)任教,且都是曾任學校主任職務。
這兩位狼師是一男一女(分別為蔡姓老師與陳姓老師),各擔任運動教練、舞蹈社團教師,利用與學生互動頻繁之便,伸出狼爪,多名學生受害。
2010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46歲女師誘國二男上床台版《魔女的條件》 師僅判3月還緩刑
2010年06月07日【聯合報】報導,曾入選桃園縣杏壇芬芳錄的桃園縣某國中輕艇隊蔡姓教練,四年前率領女學生出國比賽時,涉嫌輕薄一名女生,在國內訓練時也涉嫌帶兩名女學生回家親熱,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2011年05月08日【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歷經兩年,狼師終於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