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大肚區大道國中已婚校長施玉璽2日被爆與同校未婚女老師有染,遭老師、家長提出檢舉信函,並以兩人親暱照片舉證,教育局要求他請假2周接受調查。施玉璽今日以造成學校困擾為由,請辭校長一職,教育局則決定讓他回任教師。
施玉璽說,媒體報導婚外情之後,在校內造成騷動,也影響學生心情,他除了表達歉意外,也決定主動請辭校長一職。
胡志強市長肯定施玉璽「主動負責」的態度,教育局也決定讓他回任教師。
違反正當程序,迫害同事,讓人家沒工作!
現在擔心被對方告,想讓家長會買單賠錢,企圖脫身?是啥道理?
【聯合報╱記者羅紹平/台東縣報導】
台東縣教育處昨天修改「台東縣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增列校長回任教師條款,但回任教職的校長仍具校長候用資格。
縣教育處昨天召開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23位委員19人出席,會中討論縣屬中小校長遴選要點,教育處副處長黃國銘在會中痛陳過去教育界積弊,並請與會委員支持「鼓勵校長認真治校辦學」的改革方向,隨後獲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縣教育處表示,新修訂的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經縣長批准即可實施,無須送縣議會審議,今年7月新校長遴選就可依新規定辦理。
新修訂要點第9條增列現職校長任滿未填調動意願,或填寫調動意願未獲遴選委員同意,或校長出缺學校無人申請、得由遴選委員會就具有校長任用資格者直接選任,校長經遴選拒不到任,視同未獲遴聘,依要點第13條規定應回任教職,由縣府直接分發學校任教,不受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黃國銘指出,有些人當上校長後平日忙於社交,極力拉關係,攀交情,不專心治校辦學,校長一做就做到退休,每屆校長調動,就見各方有力人士穿梭遊走教育處、縣長辦公室「關心」,新修定的要點,打破「萬年校長」陋規,但校長回任教職後仍具候用校長資格,仍可參加隔年校長遴選。
其他縣市是否也要跟進,不適任校長要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2011/03/23 09:45
市府研考會從爆增案量中,針對各局處答覆內容挑出「不當案例」,分為六大類。
其一是「敷衍處理」型。教育局接獲民眾多次陳情,某社區有未立案補習班,官員詢問警衛後,即回覆民眾「稽查時該址大門緊閉、按鈴無人應門,經詢問為安親班,故移請社會局主政。本案查處結果該局將公告網站,台端可逕行查詢。」
二是「傳統官僚」型。民眾陳情,板橋區某坍塌建物遭流浪漢占用,工務局回覆「本局『已轉知』警察局及社會局,為維護秩序與安全,請該局協助派員查察。」
三是「答非所問」型。新店區民眾向工務局陳情,某社區機車停放電梯及逃生梯前,非常危險;官員回復「新店○○號外牆設置廣告招牌案無許可證案。」
四是「言語恐嚇」型。民眾向工務局檢舉,違規室內裝修工程影響安寧,官員卻回覆「勘查結果未發現,請台端謹慎查明避免影響他人無謂困擾,否則涉及刑事責任,後果自行負責!」
第五類為「八股賣弄」型,例如民眾陳情某國中師生比例及學區調整案,教育局卻回覆貼上一篇說明教育理念的文章。
第六類是「引經據典」型,民眾陳情違規告發案,警局卻引用行政程序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安全處罰條例,最後才說「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2011/03/23 12:07
桃園中壢一間國小發生了不當管教事件!但這次老師不是罰同學運動或打人,而是叫學生把廚餘桶裡的魚吃掉,這名班導師認為學生急著下課,沒敬完禮就離開,要她罰站,而被罰的女學生認為,老師沒聽她說明就處罰,覺得很委屈,於是在午餐時賭氣把菜倒掉,沒想到又被老師發現,要她重新裝飯菜,但主菜的魚沒有了,老師就叫她把廚餘桶裡的魚撿回來吃掉,讓學生無奈,卻也只能照辦,也讓家長把事件PO上網,引發爭議。
國小廚房正忙著準備學生的營養午餐,菜色是青菜、豆腐和一條魚,三菜一湯的組合很常見,但桃園一間國小卻因為一條午餐的炸魚,鬧出不當管教事件。
17日上午第4節課下課,林姓女學生還沒跟導師敬完禮,就急著離開教室,老師認為她不守規矩,要她去罰站,後來被罰的女同學覺得很委屈,賭氣把午餐倒進廚餘桶,卻被老師發現,要她重新裝飯菜,但主菜的炸魚沒剩下,老師就叫學生把廚餘裡的魚撿回來吃掉,女同學掙扎過後,只能照辦。
事情被家長PO上網引發討論,校方趕緊出面說明。國小校長:「有兩個小朋友把吃剩下的東西,放在那個小格廚餘桶的旁邊,那同學非常的乖,老師說要吃營養午餐,她就含著淚把魚,她剛剛倒下去的魚拿起來吃,她沒有這樣的經驗,她覺得這樣的事情很不舒服。」
導師後來知道,女學生急著下課,是因為媽媽交代她要去弟弟的教室還玩具,已經在課堂上向學生道歉,承認這樣處罰不妥當。
家長則說,會把事件PO上網,是怕女兒因此自尊心受損,情緒反彈,希望公開討論,避免更多小孩受委屈,事後也已經接受校方的道歉。
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校教評會審議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係學校對陳冠州「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適用行政程序法,萬新國中或陳敏哲校長涉嫌侵權 。
陳冠州批改學生考卷,係【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萬新國中或陳敏哲校長無權干涉,其他老師重新閱卷更是嚴重侵權。
遊民貴族在2010年11月28日下午11:56辯稱: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自認:萬新國中之行政作為在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完全不符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立法意旨,請國教夥伴明察。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立法意旨: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內部程序,必須與【教育目的---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有關,諸如:安排課程、編選教材、指定作業、補救教學、生活指導、舉行測驗、成績評量、健康檢查、行為獎懲、辦理運動會、編班轉學等事項。係【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為增進教學效能及維持班級紀律之合理措施】,其目的在教育目的之達成,因此,除涉及學生基本權利之行政處分外,其他學校業務活動、行政措施、執行公務之內部程序,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簡而言之,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係針對【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校教評會審議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係學校或校長對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
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係學校對陳冠州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適用行政程序法,萬新國中代表人或陳敏哲校長涉嫌侵權。
萬新國中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校長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遊民貴族意圖誤導教育同仁,別被貴族騙了。
樓上的你有勞有心了。
考卷屬不屬於,學生學科成績之所憑?
至於教評會開會審議部分,是否全然未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應與究明。
教評會審議期間係行政程序,非行政處分.
行政稽核部分呢?
無權?
嚴重侵權?
學校內部經營關係部分呢?
個人意見:教師之升遷、獎懲。
當有行政程序法適用之處。
或許教評會只是在開準備程序之會議期間.
不是實體審議會議.
無須一定要通知當事人到場.
未通知當事人到場.
公務員要依法行政
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係針對「老師」之行政處分,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另校教評會之運作,屬萬新國中校務公務行政事項,審議內容涉及當事人老師(陳冠州),無論是程序問題或實質問題,「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萬新國中或其代表人陳敏哲校長違反行政程序法,涉嫌侵權。
萬新國中明顯針對「陳冠州老師」行政處分,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考卷評量屬陳冠州老師和學生之間【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
指考、基測,考卷內容或批閱出現錯誤,時有所聞,或加分,或增加錄取名額,但沒有一位命題老師或閱卷老師會遭受懲處。
貴族先生自己亦稱:「教評會審議期間係【行政程序】」,既屬【行政程序】,當然要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程序正義是人世間一切人、事、物運作之根本,
每天吃喝拉撒睡都有程序,校長、公務員執行公務當然要遵守程序。
各位老師小心有了第一位老師被校長以不正當手法資遣恐導致骨牌效應小心你們學校的校長也有樣學樣把各位資遣平常多蒐集校長犯法的證據保護自己用
上述為論壇第一篇寫的
本人詳細看整段迫害過程 屏東陳姓校長手段竟與傳說中的本縣某校長手段雷同
太可怖
事事難料
要小心
2011/03/24 06:30
上床8次 一審後當街激吻 法官:不宜緩刑
【賴心瑩╱台北報導】北市景興國小前英文女老師劉曉旻,去年與小她二十一歲的國中男學生相戀並發生性關係,一審被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刑八月,上訴後劉女又被《壹週刊》直擊當街與這名男學生擁吻,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劉女和男學生共發生八次性關係,改依一罪一罰判她八條罪各六個月徒刑,應合併執行一年八月。
女老師劉曉旻與男學生的父母昨均未到庭聽判,劉女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勸她別再和男學生聯繫,她堅持說:「我可以不主動找他,但如果他來找我,我不會不理他,畢竟他年紀小,我需要安撫其情緒。」
頻繁聯繫陷熱戀
劉曉旻(三十七歲)原是北市景興國小英文老師,男學生曾是其班上學生,後來男學生升國中,兩人仍有聯繫且常相約打羽球,頻繁交往後陷熱戀。去年二月兩人在男學生家首次發生關係,後來又陸續在雙方住處發生七次關係,直到男學生母親發現兒子手機內煽情簡訊,才驚覺此畸戀,劉女隨即被學校不續聘丟教職。
有必要接受教化
開庭時法官曾勸雙方和解,男學生母親要求劉女等兒子成年再聯絡,但劉女卻說:「不願背叛對他承諾!」一審因此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劉女八月徒刑。
雙方均上訴,高院合議庭昨認為,劉女無視師生倫常及國家法紀,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多達八次,且審理期間仍持續與男學生見面,不宜從輕量刑或緩刑,且有入監服刑接受國家刑罰教化必要,改採一罪一罰判劉女八條罪各六月徒刑,執行期則為一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勸男孩「重課業」
合議庭法官昨無奈地說:「雙方的情慾糾葛不是外人能理解,更無法靠法律判刑解決,該法條最重判刑七年,一年八月徒刑已屬輕判,希望男學生能好好珍惜身邊父母、師長的支持與關懷,瞭解自己現階段最重要的應是學業不是愛情。」
當校長要陷害老師時一定要有人事、老師和他(她)一起起鬨,所以當老師的千萬不要為了想當行政或代理主任而殘害同袍,因為有一天校長也會以同樣手法回歸於你(妳)身上。尤其他(她)給你(妳)好處或特權時更要小心,因為那些好處或特權將來是會讓你(妳)致命的,甚至於觸犯刑法。切記!切記!
宜先看看,監察院之認定.
個人淺見:回復教師身分,可能性低.
一介教師,能如此,也算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