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桃園縣龜山鄉○○國小輔導主任哺乳室針孔窺視案件轉載「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文。
97年4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70055926號函 有關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調查處理期間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辦理,避免教師以辭職或退休規避懲處責任。
97年8月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4492號函 本部已建置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情事之教師通報網路查詢系統,名稱為「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置於「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97年10月17日台訓(三)字第0970205573號函 法務部函釋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請員警提供有關當事人之身分資訊及相關案情資料,有無違反偵察不公開疑義乙節,惠請轉知所屬警察機關,以利員警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97年11月5日台人(二)字第0970210970號函 所詢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否做成停聘之決議疑義一案。教師如涉嫌行為不檢、或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究明後,依解聘或不續聘方式處理。解聘或不續聘等重大事項,由教評會先行審議後,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如其決議有違社會輿論、常情義理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適時予以教評會適當輔導。
98年10月16日台訓(三)字第0980176141號函 貴府函請本部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3條第3項「學校」認定之權責單位疑義釋疑乙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於接獲調查報告2個月內,自行移送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依此程序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已完成第一階段之調查工作,並由學校內負責懲處之權責單位接辦後續懲處審議事宜;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性平法及防治準則規定,限於以書面方式陳述,係為避免權責單位介入事實認定(事實認定為性平會權責),為公平公正審查前揭書面意見,亦不應由校長或相關個人為之,建議學校由負責懲處之權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如教評會)審查之。
茲以處理不適任教師,向為各界所關注,相關處理機制應落實執行,如有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仍請確實檢討速予查明。為有效促請積極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辦理宣導或講習活動),本部將作為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教師涉性騷擾案件,教評會除應尊重性平會所為之事實判斷,其相關懲處之決議亦不得有違社會輿論、常情義理或不予審議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