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逐點說明對照表
規定 | 說明 |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並輔導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要點。 | 說明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
二、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落實常態編班。實施方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局訂頒「臺南市公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全校課程計畫,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函報本局備查。完成備查後,非經報本局同意,各校不得任意增刪課程。 (三)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並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五)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局訂頒「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及「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但基於升學需要個別通知個人排序不在此限。 (七)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升學模擬試,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八) 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餘時段得辦理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課程與各項藝能活動及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本局訂頒「臺南市立中等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要點」辦理。 | 說明落實教學正常化學校應遵循之相關規定及措施。 |
三、國民中學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應依教師專長及聘任科別排課,如有配課情形仍應要求教師依所排定之課程按表授課,不得挪為他科使用。 (二)藝能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節以上者,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特定科目教師。 | 明訂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及應優先晉用專長教師 |
四、國民中學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加配課科目之進修活動,以協助落實課程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 明訂輔導及薦送任課教師專長進修,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
五、本局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不定期之教學視導。為激勵校長及行政人員辦學熱忱、肯定並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確實落實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教師予以敘獎;對於教學認真並確實落實教學正常化之非專長教師,應予以從優敘獎。 違反本要點之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依相關規定議處。 | 明訂教學視導及獎懲措施。 |
雲林縣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99年7月16日府教學字第0990406304號函頒訂
100年4月28日府教學字第1000402743號函第一次修訂
一、 為配合教育發展政策,輔導學校改進教學,促進學校教育正常發展,提昇本縣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縣所屬公私立中小學(含縣立高中)。
三、 實施內容包含落實常態編班、依課程規定排課及上課、不得指定參考書或測驗卷、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教師不得在外兼職及教師不得收費授課。
(一)各校應確實依教育部頒「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及本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實施常態編班,不得能力編班。
(二)應依照課程綱要排課,按照課表上課,並依各科(領域)教學目標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且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僅以文字描述。
(三)課堂上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且不得指定參考書或測驗卷。
(四)請依本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及「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以充分利用教育資源。
(五)本縣公私立中小學現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或從事校外之補習活動(含技藝補習班)。
(六)學校教師不得利用課餘時間邀集學生在家實施收費才藝教學(如美術、音樂、舞蹈等),以配合多元入學方案之實施。
四、 各校教學正常化實施內容辦理情形列入視導區督學視導項目。
五、 對於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蹟之教育人員,得由學校或督學提報依相關規定從優獎勵。
六、 凡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教育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七、 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並輔導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落實常態編班。實施方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全校課程計畫,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函報本局備查。完成備查後,非經報本局同意,各校不得任意增刪課程。
(三)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並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國民中學應訂定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方式,並予以公告。
(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但基於升學需要個別通知個人排序不在此限。
(七)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升學模擬考試,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三、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得辦理課後輔導、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國中學生在校自習注意事項」辦理。
四、國民中學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應依教師專長及聘任科別排課,如有配課情形仍應要求教師依所排定之課程按表授課,不得挪為他科使用。
(二)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二節以上者,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特定科目教師。
五、國民中學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加配課科目之進修活動,以協助落實課程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六、本局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教學視導。
為激勵校長及行政人員辦學熱忱、肯定並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確實落實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教師予以從優敘獎。
違反本要點之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