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列四條二款並不是老師差,你看認真,適宜,負責盡職,無不良紀錄,都是很正面的文字,老師能列四條一款或二款基本都是對老師肯定的,祇是大家習慣只要是病假不超過規定,拿四條一款是應該的而已.
如果第8節是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果是未依規定那就另當別論),找老師上課,但老師拒絕上,若說這樣符合四條一款中的[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實在很牽強.既然不符四條一款的各項條件,那依法只能退而考列四條二款,這樣被說是整肅那就太沉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