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0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一○○縣教師字第086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陳訴「桃園縣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違反法令依據,辦理100學年度現職教師聯合甄選案」,為維護法令尊嚴,請 貴院再嚴查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本會100年4月25日100縣教師字第028號函,詳述桃園縣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辦理100學年度現職教師聯合甄選,明確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辦理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對象為「現職教師」應以介聘方式為之,而採公開甄選方式則不應限定報名資格為「全國各公立國中、高中職現職合格正式之編制內教師」。
二、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本案之大溪、壽山、大園三所高級中學應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現職教師」之介聘,而桃園縣政府負責管理縣立高級中學學校教育,依法應積極訂定縣立高中教師「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相關辦法,使學校聘任縣內「現職教師」作業能符合介聘之法令規定與促進縣內公立現職教師之流通。
三、再依教育部業於86年10月13日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教師甄選,非僅限現職教師參加,特此陳明。
四、然就教育部復 貴院100年5月30日部授教中(人)字第1000088544號函,其僅認定本案係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縣自治事項,而未詳究「教師法」、「高級中學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之法令限制,及積極督促桃園縣政府訂定縣立高中教師「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相關辦法,卻放任桃園縣政府曲解法令,任由學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聯合甄選」,以聯合教師甄選方式限「現職合格正式之編制內教師」,恐招非議,亦難謂無內定人選之嫌,更令「合格教師資格者」不平。
五、請 貴院對教育部未盡監督之疏失及桃園縣政府未訂定縣立高中教師「現職教師」介聘相關法令之事實予以糾正,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令之尊嚴。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