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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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監察院錢林委員慧君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32號
附件: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主旨:為100年10月4日向監察院陳情中心 錢林委員慧君陳情,有關「桃園縣立
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明顯
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課程」之補件,詳如說明段。
說明︰
一、桃園縣多數國中學校依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
收代辦費收支辦法」(附件)第五條「代辦費之項目如下:…七、課業
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
將予以退費)」,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強迫學生家長先
繳費才能完成註冊手續,造成學生家長無法自由參加後再繳費。
二、桃園縣政府未修訂「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
辦法」辦法,造成多數國中違法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懇請 貴院詳察,
並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錢林委員慧君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32-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