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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老師必須保持行政中立,不可以站台助選嗎?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主任)

簡單的說,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最近選舉將至,學校裡的教師集會,人事或校長會說:「要保持行政中立。」到底身為老師,可不可以幫忙站台、可不可以幫忙助選?以下為銓敘部的解釋,讓老師免於茫然並一目了然。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中華民國98年12月修正銓敍部編製http://www.mocs.gov.tw/)

Q9、中立法何以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
答: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行為義務本即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範,復以其兼任行政職務,亦掌有行政權限或行政資源,為避免有不當動用之可能,爰於中立法第17 條第1 款明定其為準用對象。

Q10、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答:不是。以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Q33、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有哪些?
答: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Q44、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規定時,應如何處罰?
答:依中立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時,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所以,銓敘部也說明的很清楚,教師分兩部份:兼行政職的教師,為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未兼行政職的教師,就不適用行政中立法。若要要求未兼行政職教師行政中立,必須從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再加以明定。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無論是否上班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Q33上述七點之政治活動或行為,若違反了相關規定,則按情節輕重將遭受到如Q44所陳訴的懲戒或懲處喔!

所以如果有人問:「老師可以站台助選嗎?」這得要先問問:「老師,你有兼行政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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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1/4 下午 04:29:48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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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顧問【李昆澤立委】與【許智傑立委】,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教師得有罷工權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3年10月30日,本會顧問【李昆澤立委】與【許智傑立委】,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教師得有罷工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提倡教師工會能夠行使完整的勞動權益,由本會顧問【李昆澤立委】與【許智傑立委】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將教師不得享有罷工權之規範廢除。

本會兩位顧問【李昆澤立委】與【許智傑立委】認為,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是勞動三權,然而教師並無完整勞動三權,目前教師僅能享有勞動三權中團結權的部分權力。

罷工權是勞工在窮盡一切手段方式後,資方仍然不願意與勞工溝通,在工會經過投票通過後,進行罷工,以保障自身權益之行為,是勞工行使爭議權的最終手段,然而教師竟不得罷工,嚴重影響教師權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畢業服務條款,工會使得宣告罷工,教師因其職務有影響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在教師行使罷工權之前,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使得罷工,以降低對公共利益之影響。

本會顧問【李昆澤立委】與【許智傑立委】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刪除教師不得罷工之規定,另訂學校在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得宣告罷工,以保障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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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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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1/4 下午 04:31:41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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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法令櫥窗】偽造幽靈球隊詐193萬 6老師緩起訴
本案被依詐欺罪嫌偵辦,檢察官考量六人均無前科且犯後坦承、已繳回獎學金,偵結後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兩年,並向國庫繳交七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曾界智已被解聘,其他五名教師已由學校先行調整行政職務,等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要求學校追究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

據我們了解這些人有的已經升官當「主任」,但仍有學校自案發至今仍未將相關人員「調整行政職務」,這恐難說服社會大眾!

教師為人師表,此種行徑確實無法令人容忍,教育局說:等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要求學校追究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

我們認為各校教評會召開時應該依照教師法14條相關條文處理: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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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偽造幽靈球隊詐193萬 6老師緩起訴

2015-05-1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標榜全國性的比賽,竟都是桃園的隊伍自己人在玩!

桃園市大溪高中前教練、時任台灣巧固球協會理事長的曾界智,在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舉辦「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他與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巧固球協會秘書長呂俊弘等六名國中小體育組長、教師合謀,涉嫌虛報參賽隊伍、製作不實的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一九三萬餘元獎學金。被依詐欺罪嫌偵辦,桃園地檢署裁定予以緩起訴處分,要向國庫繳交七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

桃園市前大溪高中教練、台灣巧固球協會理事長曾界智(右二)。(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檢方指出,根據「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比賽規模須達到六縣市、六隊以上,前三名才能申請獎學金,但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參賽隊伍全都來自桃園,曾界智與四十歲呂俊弘竟「虛列」參賽隊伍、製作不實秩序冊,虛報有來自新竹、苗栗、南投等六縣市的「幽靈」隊伍,但實際參賽的,僅有桃園山豐、新埔、同德國小組成五隊參加國小組,福豐、大成、新屋國中、六和高中國中部組成四隊參加國中組,比賽地點選在雲林縣鎮安宮旁。

緩起訴書指出,比賽後,曾界智、呂俊弘與大成國中呂姓體育組長、福豐國中程姓體育組長、同德國小黃姓體育組長、新埔國小林姓體育組長,分別持不實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體育獎學金,兩個學年度總計申請一九三萬一千元,有的獎金沒撥給學生,以「隊費」名義留用。

檢察官考量六人均無前科且犯後坦承、已繳回獎學金,偵結後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兩年,並向國庫繳交七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曾界智已被解聘,其他五名教師已由學校先行調整行政職務,等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要求學校追究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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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造假詐獎學金 6老師緩起訴
2015-05-14 02:49:16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桃園市6名體育老師,明知教育局規定全國性競賽獎學金需具相關條件,仍利用民國98、99年兩屆「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機會,造假資料向教育局詐得193萬1千元。

桃園檢方昨天偵結,認定6人涉犯偽造文書和詐欺取財等罪,考量犯後悔悟且繳回不法所得,予以緩起訴處分,但需分別支付國庫7萬至20萬元不等緩起訴處分金及勞動服務。

依「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申請全國性體育競賽獎學金,必須超過6縣市、6支隊伍參賽,並且隊伍需取得前3名成績。

桃園某高中曾姓老師民國98、99年期間擔任台灣巧固球協會理事長,與擔任該協會秘書長呂姓老師合謀,偽造「台灣盃巧固球錦標賽」秩序冊,虛設參賽隊伍,曾以協會名義申請獎學金54萬元,其餘5人也持假秩序冊先後申請了139萬1千元,6人均坦承犯行。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全案在去年1月間爆發之後,曾姓代課老師已被解聘,另外的5名老師則由校方調整行政職務,等收到檢方處分公文後,再函請各校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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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更新】巧固球幽靈比賽 理事長夥5師詐領獎學金
2015年05月13日18:57
(更新:新增桃園市教育局回應)

前大溪高中體育老師曾界智(38歲)6年前舉辦「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因參賽隊伍不足以達到請領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標準,一連2年偽造大會秩序冊,再與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呂俊弘(40歲)、同德國小體育組長黃宥嘉(42歲)、新埔國小體育組長林瑞堅(32歲)、大成國中體育組長呂秀美(女,41歲)、福豐國中體育組長程淑麗(女,39歲)等共6人向當時的桃園縣府教育局申請得合計193萬1千元的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

案經桃園地檢署接獲檢舉偵辦,因曾界智等人均無前科,且已繳回申請之獎學金,今予以緩起訴2年處分,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該案爆發後,大溪高中立即召開教評會審議,並將曾界智予以解聘;同時向相關人員追繳獎學金及註銷敘獎等事宜,經查相關人員已繳回獎學金;另其他五名教師已由學校先行調整行政職務,待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函請學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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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幽靈巧固球賽 6師詐領獎金
2015年05月14日 04:10
甘嘉雯╱桃園報導
大溪高中體育老師曾界智(中)涉及偽造比賽隊伍資料被起訴遭解聘。(本報資料照)
前大溪高中老師曾界智6年前身兼台灣巧固球理事長期間,在2009、2010年於雲林等地舉辦的「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明知參賽縣市和隊伍不足,無法達到《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竟偽造參賽縣市、隊伍數據之大會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193萬餘元的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桃園地檢署13日將6人緩起訴2年處分,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教育局表示,目前曾界智(38歲)已經停職解聘,至於其他涉案老師,則會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進行懲處。
檢方調查,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呂俊弘(40歲)、同德國小體育組長黃宥嘉(42歲)、新埔國小體育組長林瑞堅(32歲)、大成國中體育組長呂秀美(女,41歲)、福豐國中體育組長程淑麗(女,39歲)等人明知《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所參與比賽必須要有「6縣市6隊」以上,獲前3名的選手可申請獎學金之規定。
2009年10月21日舉行的「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曾界智與呂俊弘共同偽造參賽縣市及隊伍順序,林瑞堅、黃宥嘉、呂秀美、程淑麗等分別帶隊並且承辦各校球隊參賽事宜,之後向教育局申請獎學金,山豐國小獲27萬元,新埔國小9萬元,同德國小10.5萬元,大成國中11萬2000元,福豐國中6萬8000元,曾界智並且以巧固球委員會申請的高中以上參賽隊伍54萬,總計118萬5000元;另外在2010年10月16日以同樣手法,詐領74萬6000元。
相關人等坦承不諱,桃園地檢署13日將6人處以緩起訴2年,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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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偽造秩序冊請款 前巧固球理事長獲緩訴
發稿時間:2015/05/13 15:40 最新更新:2015/05/13 15:40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13日電)前台灣巧固球理事長曾界智等人,涉嫌虛報參賽隊伍、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補助,但檢方考量被告無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處緩起訴。

大溪高中教師的曾界智,多年前以身兼台灣巧固球理事長期間,明知「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凡代表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必須要符合比賽項目、實際參賽隊伍達到6個縣市、6隊以上參賽,獲得前3名的隊伍才可申請獎學金,但卻以偽造私文書方式,製造秩序冊。

檢方發現被告明知參賽隊伍不足,卻以詐欺取財的方式,偽造私文書行為,在比賽結束後,以不實的比賽前3名成績,檢附偽造數據、秩序冊資料,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申請獎學金。

被告行為使得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核發多所國小新台幣數十萬元到數萬元不等的獎勵金,前後共詐得獎學金118萬多元。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檢察官考量被告並無犯罪記錄,因一時失慮觸犯刑法,且犯後態度良好,並且已繳回所申請的獎學金,處以緩起訴處分;但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一年內,需另向國庫支付7到20萬元。1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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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控訴】五福國中教師【張俊銘】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涉及不適任,校方和教育局包庇不處理!

1040514五福國中家長新聞稿~【家長控訴】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涉及不適任,校方和教育局包庇不處理!

高雄市五福國中1年28班體育班導師張俊銘平日就常常藉學生不守規矩為由對學生進行操練【聯絡簿上都有證據記載,導師打勾承認,有青蛙跳、交互蹲跳、手推車、鴨子走路等!!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體罰行為。】,在4點放學時體罰學生至5~6點,導師應無對學生實施操練的權責,體育班棒球隊學生之訓練,應由教練專業訓練,不應該由教師以違反運動專業及傷害學生健康的方式為之【一切操練均屬體罰】。該班星期三為整天上課,晨間為早自習時間,非訓練時間,也非體育課,導師並無權利操練學生,這些操練等同是體罰及傷害之行為。然在103年12月24日當天早上7時20分至8時20分,被告要求被害人進行單腳跳上下樓梯、揹同學上下樓梯之操練,被害人於當天11時許即右腳踵漲無法彎曲,被害人午餐後即到保健室請護士處理,護士要被害人儘速就醫,被害人於下午至博正醫院就醫時,已抽出200cc血水。

103年12月23日家長在聯絡簿有交代說被害人右腳有拉傷挫傷並沒腫大,棒球場還是在正常訓練。事出導師12月24日07:30分開始訓練先跑步後再去單腳跳樓梯【跳到一半被害人跑上去一樓平台當面向導師說:我右腳痛能不能換左腳跳老師只回答喔!】然後還是繼續跳之後還背同學重壓訓練爬樓,八點20分結束訓練回教室。

第二節右腳開始腫痛到第四節就彎曲困難,吃完午餐抬完餐桶,同學陪被害人去醫護室【並不是導師叫被害人去醫護室的】因醫護室無法治療!醫護人員叫被害人要趕快去醫院看醫生,被害人回教室告訴導師說:腳腫脹要去醫院看醫生,導師才叫被害人向同學借電話,12時37分打回家叫爸爸接回家看醫生。

PS當時導師還問被害人是要放學後再去看醫生,還是現在回去,被害人回答當然現在去看醫生,可見這導師沒真心在關心學生的安危!!實在是枉為師表,這種老師已不適任。

高雄市五福國中體育班是棒球隊培訓班,導師是無權操練學生,張俊銘導師藉體能訓練之名體罰學生!!對年僅12歲兒童作不當訓練,單腳跳樓梯,背負60~80公斤同學上下樓梯【60公斤加被害人65公斤再乘7=875公斤】致使國一生因此不當體罰,造成永久性傷殘【致使半月軟骨取出,終生無法復原】,一個正在發育中的12歲半小孩哪能承受這股擠壓力!有造成膝關節受傷之可能性,即進行此不適當之訓練方式,亦造成被害人膝關節半月板破裂受傷。,毀了國一生棒球夢,造成被害人身體、心理嚴重傷害。

【最高法規《教育基本法》第8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被害人家屬與校方協商無結果,被害人家屬向教育局長陳情後,104年3月11日(星期三)指派黃大福督學、黃詔誌股長到校與家長協調轉班問題,功課加強及心理建設和醫療後續問題。

至今只104年3月11日開一次轉班協調會就沒下文,高雄市教育局、學校到現在都還不聞不問!!五福國中連一通慰問電話也沒有,功課加強也只草草了事,也沒協助醫療,校方根本並未善後,導師張俊銘一聲抱歉也沒說,我親自送一份陳述書至教育局至今石沈大海無回函,這種不負責任的教育體系,我們能放心嗎?還能採用這不適任的老師嗎?

被害人從此無法慢跑、打球類運動拿重的東西也不行,【因會引發膝關節發炎】往後就業也少了很多機會,如要報考軍官或是警察、消防員等等都沒資格報考,對他日後自力更生會產生眾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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