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法令櫥窗】偽造幽靈球隊詐193萬 6老師緩起訴
本案被依詐欺罪嫌偵辦,檢察官考量六人均無前科且犯後坦承、已繳回獎學金,偵結後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兩年,並向國庫繳交七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曾界智已被解聘,其他五名教師已由學校先行調整行政職務,等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要求學校追究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
據我們了解這些人有的已經升官當「主任」,但仍有學校自案發至今仍未將相關人員「調整行政職務」,這恐難說服社會大眾!
教師為人師表,此種行徑確實無法令人容忍,教育局說:等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要求學校追究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
我們認為各校教評會召開時應該依照教師法14條相關條文處理: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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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偽造幽靈球隊詐193萬 6老師緩起訴
2015-05-1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標榜全國性的比賽,竟都是桃園的隊伍自己人在玩!
桃園市大溪高中前教練、時任台灣巧固球協會理事長的曾界智,在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舉辦「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他與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巧固球協會秘書長呂俊弘等六名國中小體育組長、教師合謀,涉嫌虛報參賽隊伍、製作不實的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一九三萬餘元獎學金。被依詐欺罪嫌偵辦,桃園地檢署裁定予以緩起訴處分,要向國庫繳交七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
桃園市前大溪高中教練、台灣巧固球協會理事長曾界智(右二)。(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檢方指出,根據「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比賽規模須達到六縣市、六隊以上,前三名才能申請獎學金,但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參賽隊伍全都來自桃園,曾界智與四十歲呂俊弘竟「虛列」參賽隊伍、製作不實秩序冊,虛報有來自新竹、苗栗、南投等六縣市的「幽靈」隊伍,但實際參賽的,僅有桃園山豐、新埔、同德國小組成五隊參加國小組,福豐、大成、新屋國中、六和高中國中部組成四隊參加國中組,比賽地點選在雲林縣鎮安宮旁。
緩起訴書指出,比賽後,曾界智、呂俊弘與大成國中呂姓體育組長、福豐國中程姓體育組長、同德國小黃姓體育組長、新埔國小林姓體育組長,分別持不實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體育獎學金,兩個學年度總計申請一九三萬一千元,有的獎金沒撥給學生,以「隊費」名義留用。
檢察官考量六人均無前科且犯後坦承、已繳回獎學金,偵結後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兩年,並向國庫繳交七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緩起訴處分金。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曾界智已被解聘,其他五名教師已由學校先行調整行政職務,等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要求學校追究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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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造假詐獎學金 6老師緩起訴
2015-05-14 02:49:16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桃園市6名體育老師,明知教育局規定全國性競賽獎學金需具相關條件,仍利用民國98、99年兩屆「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機會,造假資料向教育局詐得193萬1千元。
桃園檢方昨天偵結,認定6人涉犯偽造文書和詐欺取財等罪,考量犯後悔悟且繳回不法所得,予以緩起訴處分,但需分別支付國庫7萬至20萬元不等緩起訴處分金及勞動服務。
依「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申請全國性體育競賽獎學金,必須超過6縣市、6支隊伍參賽,並且隊伍需取得前3名成績。
桃園某高中曾姓老師民國98、99年期間擔任台灣巧固球協會理事長,與擔任該協會秘書長呂姓老師合謀,偽造「台灣盃巧固球錦標賽」秩序冊,虛設參賽隊伍,曾以協會名義申請獎學金54萬元,其餘5人也持假秩序冊先後申請了139萬1千元,6人均坦承犯行。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全案在去年1月間爆發之後,曾姓代課老師已被解聘,另外的5名老師則由校方調整行政職務,等收到檢方處分公文後,再函請各校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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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更新】巧固球幽靈比賽 理事長夥5師詐領獎學金
2015年05月13日18:57
(更新:新增桃園市教育局回應)
前大溪高中體育老師曾界智(38歲)6年前舉辦「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因參賽隊伍不足以達到請領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標準,一連2年偽造大會秩序冊,再與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呂俊弘(40歲)、同德國小體育組長黃宥嘉(42歲)、新埔國小體育組長林瑞堅(32歲)、大成國中體育組長呂秀美(女,41歲)、福豐國中體育組長程淑麗(女,39歲)等共6人向當時的桃園縣府教育局申請得合計193萬1千元的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
案經桃園地檢署接獲檢舉偵辦,因曾界智等人均無前科,且已繳回申請之獎學金,今予以緩起訴2年處分,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該案爆發後,大溪高中立即召開教評會審議,並將曾界智予以解聘;同時向相關人員追繳獎學金及註銷敘獎等事宜,經查相關人員已繳回獎學金;另其他五名教師已由學校先行調整行政職務,待收到地檢署公文後,將立即函請學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召開教評會審議。(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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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幽靈巧固球賽 6師詐領獎金
2015年05月14日 04:10
甘嘉雯╱桃園報導
大溪高中體育老師曾界智(中)涉及偽造比賽隊伍資料被起訴遭解聘。(本報資料照)
前大溪高中老師曾界智6年前身兼台灣巧固球理事長期間,在2009、2010年於雲林等地舉辦的「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明知參賽縣市和隊伍不足,無法達到《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竟偽造參賽縣市、隊伍數據之大會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193萬餘元的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桃園地檢署13日將6人緩起訴2年處分,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教育局表示,目前曾界智(38歲)已經停職解聘,至於其他涉案老師,則會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進行懲處。
檢方調查,山豐國小體育組長呂俊弘(40歲)、同德國小體育組長黃宥嘉(42歲)、新埔國小體育組長林瑞堅(32歲)、大成國中體育組長呂秀美(女,41歲)、福豐國中體育組長程淑麗(女,39歲)等人明知《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所參與比賽必須要有「6縣市6隊」以上,獲前3名的選手可申請獎學金之規定。
2009年10月21日舉行的「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曾界智與呂俊弘共同偽造參賽縣市及隊伍順序,林瑞堅、黃宥嘉、呂秀美、程淑麗等分別帶隊並且承辦各校球隊參賽事宜,之後向教育局申請獎學金,山豐國小獲27萬元,新埔國小9萬元,同德國小10.5萬元,大成國中11萬2000元,福豐國中6萬8000元,曾界智並且以巧固球委員會申請的高中以上參賽隊伍54萬,總計118萬5000元;另外在2010年10月16日以同樣手法,詐領74萬6000元。
相關人等坦承不諱,桃園地檢署13日將6人處以緩起訴2年,另各繳公庫7至2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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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偽造秩序冊請款 前巧固球理事長獲緩訴
發稿時間:2015/05/13 15:40 最新更新:2015/05/13 15:40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13日電)前台灣巧固球理事長曾界智等人,涉嫌虛報參賽隊伍、秩序冊,向教育局申請補助,但檢方考量被告無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處緩起訴。
大溪高中教師的曾界智,多年前以身兼台灣巧固球理事長期間,明知「桃園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規定,凡代表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必須要符合比賽項目、實際參賽隊伍達到6個縣市、6隊以上參賽,獲得前3名的隊伍才可申請獎學金,但卻以偽造私文書方式,製造秩序冊。
檢方發現被告明知參賽隊伍不足,卻以詐欺取財的方式,偽造私文書行為,在比賽結束後,以不實的比賽前3名成績,檢附偽造數據、秩序冊資料,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申請獎學金。
被告行為使得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核發多所國小新台幣數十萬元到數萬元不等的獎勵金,前後共詐得獎學金118萬多元。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檢察官考量被告並無犯罪記錄,因一時失慮觸犯刑法,且犯後態度良好,並且已繳回所申請的獎學金,處以緩起訴處分;但在緩起訴處分確定一年內,需另向國庫支付7到20萬元。1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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