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電話,有學校將國小資源班老師基本授課節數,仍視為19節,
特地PO上最新版本的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給特教夥伴們參考!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3年9月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訂定
101年3月1日府教特字第1010038153 號函修正
102年4月 18日府教特字第1020068941 號函修正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資優資源班)。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請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應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其中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集中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其擔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體總體授課節數。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八、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各類資賦優異班達三班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九、國中、小特教組長應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十、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一、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如教育部減授或停止補助,另將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參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