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二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下午13:30)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侯振輝
出席人員: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
列席人員: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第十屆第一次特殊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附件一,P.4-7)
六、工作報告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 由:請廢止[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的撰寫與審核
說 明: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內容與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IEP相關服務審議表、相關專業團隊計畫及學校整體課程計畫等重複,無助於學生IEP的落實與成長,對學校推動特殊教育也無幫助,只是增加特教老師的工作負擔,減少老師的備課時間。
辦 法:特殊教育評鑑結果需要改進的學校,才需要撰寫特殊教育課程計畫送審,並請輔導團負責輔導該校特殊教育工作,以維護特殊學生的權益。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二
案 由:請配發每校每個特教班級一本或每位心評老師一本[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的指導手冊
說 明:每次的身心障礙轉介鑑定都需要做社會適應表現的檢核,有時學情障鑑定的過程中也會
發現學生有社會適應困難需要進一步檢核,以判定其障礙類型,如果每位心評或每校都
有此工具,可以縮短借用工具的時間,也有助於校內臨時轉介個案的鑑定。
辦 法:請特教課或鑑輔會編列預算採購配發。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
提案三
案 由: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先核給時數,再送實施計畫。
說 明:現在由學校先提出申請,教育局再核給時數,學校再依據核定時數送實施計畫,再依據公文上網修正申請人數與類別,耗費相當多時間,經常學期已過一大半治療師才能上網填報,影響後續成果呈報。
辦 法:由教育局先核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時數,學校再依據核定時數送實施計畫與上網申請,可以縮短申請流程與時間。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四
案 由:新設特教班的核定請在上學期末或縣內教師介聘之前確定公告
說 明:新設特教班的核定常在縣內調動之後,經常是一個新聘教師加上一個代課老師,非常不利於學校特殊教的推動與執行。如果是在縣內調動之前,至少會有一個有經驗的特教老師來帶領新進教師,較利於學校特殊教育的推行,以及保障特教學生獲得適當的安置。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五
案 由:整合特教通報網的資料,方便各業務承辦人員使用。
說 明:各校已將特殊學生的相關資料通報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但常收到公文要求提
供通報網上已有的資料,不僅浪費時間,也浪費資源。
辦 法:請與系統工程師依據使用單位的需求設計特教通報網,以方便業務承辦人員直接取用,
不需再透過學校處理。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六
案 由:建議主管機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1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訂定「桃園縣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說 明:民國97年6月6日府教特字第0970181718號函修正公佈之「桃園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實施計畫」,內容諸多已不符現行法令,請主管機關儘速修訂。
例如實施計畫中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未明確標示引用條款)
(二)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在家教育者,由該學區內之學校派員輔導,必
要時聯絡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協助輔導」。(查無此條款)
(三)桃園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特殊教育實施要點。(未明確標示引用條款)
辦 法:巡迴教育中心將研擬「桃園縣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草案供主管機關參考。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特教諮詢會辦理。
提案七
提案人:江建新委員
案 由: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後,執行校內外學生鑑定評量者可請公假並可支領代課鐘點費。
說 明:上次之議案是建議將「心評人員執行鑑定工作依規定核與公假登記並覈實支付代課鐘點費(每半日至多支領4節鐘點費)」修改為「每半日按照原課表至多支領5節鐘點費」,
並未提及本縣特教教師全數接受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後,未來改為執行他校學生鑑定評量者才可支領代課鐘點費。
辦 法:維持現行心評人員派案之鑑定評量制度,准予公假並可支領代課鐘點費。
決 議:通過,並提案至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
提案八
案 由:確定103.6.11特教研習會議之開會地點。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03.6.11特教研習會議之開會地點為楊梅市瑞塘國小三樓圖書室。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