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九屆第二次會議議程
時 間:101年5月9日(星期三) 下午2:00時
地 點:中壢市新明國小
出席人員:本屆委員
提案一
案 由:討論「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調整案。
說 明:1.現行辦法之國小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比全國其他縣市高。
2.全國多數縣市課稅後,國小資源班皆已設置導師一人並支領導師費3000元。
3.全國所有縣市之國中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皆為固定節數,唯獨桃園縣沒有總授課節數之上限。
辦 法:1.建議101學年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40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固定為50節;國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修正為18節,以符合課稅後,減授二節之原則。
2.如審議通過,發函主管機關儘速開會協商。
決 議:通過,並發函主管機關儘速開會協商。
提案二
案 由:有關學前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教師,是否可支領二節超鐘點費案。
辦 法:發函主管機關詢問。
決 議:通過,並發函詢問主管機關。
提案三
案 由:爭取特教老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可領取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並應兼領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之特教津貼乙案。
說 明:1.教育部89年12月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有關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比照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六九七九九號函規定,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2.教育部86年7月3日台(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基於同工同酬原則,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3.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5.現行辦法之特教津貼與主管加給不得同時兼領,既不符合同工同酬之原則,且有
差別待遇,明顯虧待特教老師。
辦 法:1.如案由。
2.建議在「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中修正。
決 議:通過,並發函主管機關。
提案四
案 由:詢問「課綱」、「心評」、「減課」等相關問題。
說 明:1.課綱:
Q:特教班混齡,如何實施?
Q:資源班課程如何全抽離?區塊排課困難,斷然實施困難重重。
2.心評:
Q:派案校外學生,代課難找?
Q:校外老師對學生熟悉度不佳,測驗真實性如何?
3.減課:
Q:繳稅後,資源班上課節數無擔任導師的差別,且與普通班導師差距擴大,
保障何在?
辦 法:請討論,並回覆錦興國小陳家昌老師。
決 議:1.課綱部分:將提案至全教會,說明教學現場有執行困難之處。
2.心評與減課部分:請特教主委直接致電詢問其困難之處,並提供解決辦法。
提案五
案 由:支持全教會版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草案」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1.拜會桃園縣選出之「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尋求支持。
2.拜會桃園縣之家長團體,尋求支持。
決 議:通過,由特教主委利用課餘時間拜會相關立委與家長團體,尋求支持。
提案六
案 由:第九屆第三次委員會議時間、地點討論案。
說 明:如案由。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開會時間暫訂為星期三下午,日期:另行通知。地點:新明國小。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