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受的委屈,我們一定替你討回公道
軍公教的待遇太好嗎?薪水太高嗎?是跟美國比、新加坡比還是跟大陸比?勞工的薪水太低嗎?待遇太差嗎?指的是科技新貴勞工、企業高階白領勞工?還是基層勞工、外籍勞工?工商時報在其社論中指出,軍公教的待遇太好,既不符合社會正義(合理、公平)又拖垮國家財政;什麼是社會正義?拿基層軍公教人員來為政府的財政背黑鍋,符合社會正義嗎?五月十六日報載財政部報告,指出目前租稅不公、稅收減少及資源配置扭曲問題相當嚴重。財政部配合經濟部研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得適用五年免稅優惠,預估整體稅收損失五年合計約一千億元。平均每年約二百億元,比軍教課稅後的稅收一百五十二億元,多了四十八億元。
目前支領部長級以上待遇的政府高官高達四百卅六人,每年支出超過十億元,而且不包括龐大的特支費及辦公費用。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卓伯源、紀國棟及陳杰主張,政府財政困難,應修憲或修法縮減監委、大法官及考試委員人數至七人,並將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國安會諮詢委員改為無給職。並且抨擊政府目前進行政府改造,使許多一生辛苦為國服務的基層公務員可能面臨「裁員」,但有許多高官卻是無事可做。(聯合報,2002.04.17 )
所得稅法修正疑似圖利高鐵,而且行政院開發基金有三十三項投資有二十四項賠錢。高鐵是BOT專案執行,行政院開發基金違反基金使用規定,投資高鐵三十億;台糖也投資高鐵五十億。高鐵由歐規改為日規,經過仲裁,可能要賠償人家的損失二百多億,而高鐵大言沒錢,這筆賠償金可能要由政府來負擔。(蔡淨意,2002.04.12,聯合報)
憲法明文規定省諮議會為「無給職」,可是行政院卻核准省諮會九十年度三千四百三十萬六千元的經費,作為發給諮議員的研究助理費,繼續給諮議員每月十四萬元的待遇。(蔡淨意)
減徵「土地增值稅」、老人津貼的替代財源都是政府舉債,大地主與政客分別獲利。試想,一般市井小民能有多少土地?減徵「土增稅」擺明了是劫貧濟富。而每月三千圓的老人津貼能幫助哪些老人呢?衣食無虞的老人增加三千圓,只是錦上添花;貧苦無依的老人增加三千圓,依舊在生存邊緣,只有政客能利用此種政策合法買票。
工商時報在社論「正視當前社會福利的失衡發展」中,要求政府正視社會福利資源獨厚軍公教人員的重大缺失,儘快修法調整。這種過於粗糙的呼籲;一竿子打翻所有的軍公教人員,公平合理嗎?高階軍公教人員待遇比基層軍公教人員待遇,是以數倍計;將所有軍公教人員的待遇等量齊觀,不是擺明了打壓基層軍公教人員嗎?
再說到「社會福利獨厚軍公教人員」,這句話也大有問題。今天台灣的大企業、大財團,除了少數高科技公司外,都在剝削勞工。企業剝削勞工,高階主管與企業老闆紙醉金迷、酒池肉林,結果卻怪政府不照顧勞工,這是什麼天理?相照之下,軍公教人員有安穩的退休生活,竟然變成一種原罪了?!老闆賺錢後替打拼的勞工安排退休金,不是天經地義的嗎?勞工被老闆辜負、領不到退休金,是不是應該由勞委會出面替勞工伸張正義?退休金太少不能與軍公教人員相比,應該是找老闆算帳吧?!否則,比起高科技新貴,軍公教人員是不是該要求高科技公司「樂捐」退休金呢?勞工的待遇本來就應該找老闆爭取,軍公教的老闆是政府,自然可以向政府爭取福利,否則該向誰爭取呢?
包括報社小記者在內的許多基層勞工,都應該向領導階層與老闆爭取福利,不是助紂為虐,齊聲討伐軍公教人員。就算把所有軍公教人員的油榨出來,台灣的基層勞工又有多少油水可分呢?企業老闆、高階管理階層、政府權貴所組成的資產階級,掌控、擁有將近一半的社會資源;他們這群少數人彼此利益輸送,嚴控肥水外流,勞工就只有杯水車薪。
今天,基層的軍公教人員應該要向政府爭取應有的待遇。尤其,扁政府聯合媒體煽動群眾,一開始在軍教課稅議題上企圖模糊焦點,只談課稅不談待遇調整與變相減薪,軍教人員至少要堅持立場,使政府維持當初招聘時所承諾的待遇。
沒有軍教人員會反對課稅;爭取待遇與課稅原本就是兩回事;課稅是維護社會正義,爭取待遇則是所有勞工的權利!否則,勞工憑什麼理由要求老闆加薪呢?
有什麼待遇就吸引什麼人才;這在「信息經濟學」的「勞動力市場的分離均衡」理論中,早就解釋地一清二楚了。從斯賓塞(Michael Spence)的「教育信號模型」來看,今天的軍公教人員的人力素質,是過去數十年來,政府所支付的勞動價格水準所對應而匹配的。
在今日,掌握國家機器的扁政府,是壟斷軍公教勞動市場的資本家;而這個新老闆可能為了兌現對其支持者的承諾,或是為了撫平其一手挑起的中下階層的嫉妒情緒,或是為了替其錯誤的經營決策找個替死鬼,於是決定剝削中低階層的軍公教人員的勞動價格。扁政府對中低階層軍公教的充滿敵意的新政策,正破壞軍公教勞動市場的分離均衡,結果可能產生無信號示意的均衡;也就是良莠不分、人力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
一個負責任、民主的政府,不會粗暴地更改政策;對於軍教待遇的調整,可以有更合情合理的作法。例如,舊軍教人員維持舊待遇與銓敘方式,新軍教人員採行新制度。只要政府的新制度、新待遇合理,還是招募得到新勞工。
最後,我們希望能制訂合理的教師勞動契約,並成立教師工會,能提供法律服務,專門為教師爭取權益,並在權益遭受侵犯或損失時,爭取合理的補償。
一、中小學教師工會勞動契約基本規範:
1.教師工會的主要工作,在替教師爭取權益,並在教師權益遭受侵犯或損失時,主動介入並提供諮詢、調解、訴願、訴訟等協助,為教師爭取合理的補償。
2.教育部必須與教師工會協商教師的聘約、待遇、工時、工作條件、退休撫卹、福利等,並訂定契約與違約罰則、以及賠償事宜。
3.各縣市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必須遵守教育部與教師工會協商制訂的契約,否則應負行政與民事之無限賠償責任。
二、中小學教師工作時數、勞動內容與勞動條件契約細則:
(一)工時
1.每天七點四十五分以後上班,四點十分之前下班。
2.上班時間三分之一做教材研究準備,三分之二上課。
3.非行政人員每學期之會議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超出部份時間視同上課,逾時應給予請領加班費。導護、週會、班會時間視同上課時間。
4.暑假二個月、寒假一個月。
(二)薪資
1.依照現行敘薪方式,考績甲等以現行方式再加一等,乙等以現行甲等方式敘薪,丙等以現行乙等方式敘薪,丁等以現行丙等方式敘薪,戊等以現行丁等方式敘薪。
2.年終獎金固定二個半月,考績獎金併入績效、校務評鑑、教師評鑑考量,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3.每年應該依照通貨膨脹率調薪,並應該與教師協會協商通過後始得實施。
4.公保、健保費率應與教師工會協商通過後,始得施行。
(三)工作環境與條件
1.政、教分離,工作內容與教學或班級經營無關者,均屬於行政工作,教師有權拒絕參與;例如:成績輸入、編班、排課、訓導、輔導都屬於行政工作。
2.各校必須施行導師輪流制,不限科目都有輪流導師之義務;特定人員無法擔任導師,應在校務會議決議並通過,始得施行;並且每年應該重新表決。
3.所有教師課表應該由電腦排課,行政不得利用職權在課程安排上圖利特定人士,教師對於課表若有疑義,行政應該與教師協調,協調無效時,應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付諸討論、決議後施行。
4.調課、代課均為行政工作,行政人員有權在事前以書面商請教師調課或代課,除非該教師當週代課時數超出四節,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否則不得推辭。
5.所有行政作業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認真負責的態度,不得推委塞責;教師若有疑義或不滿,行政應該與教師協調,協調無效時,應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付諸討論、決議後施行。否則,應受行政處罰。
6.教師可以校外兼職,校外補習不得招收本校學校學生;上班時間,不得處理校外私人事務。
7.保障教師調動權益,教師調動辦法由教師工會擬定。
(四)福利、補助
1.教師進修補助二分之一,教師旅遊補助比照公務人員。
2.教師提起行政訴訟時,教育部應該無息融資訴訟費二分之一,為時四個月。
3.維持現有其他福利補助。
(五)退休撫卹
1.教師年滿五十五歲有權申請月退,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
2.凡是九十一學年度之前取得聘用資格之現任教師,有權要求繼續享有八十九學年度之前的退休制度,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