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加油!(IP:123.0.251.130)
彭會長加油!
專心處理該處理的事,為公平正義而做,別理會過多的人言人語!
作者 : 我是5樓6樓給7樓(IP:221.120.8.196)
這裡好可怕,都不能提出一點點問題,否則一個帽子就蓋下來了。幸好我心臟夠強,只有ㄔㄨㄚˋ到一點點!
請看清楚我的用語,我只是想確認一下,我當然知道教師會運作的模式,7樓大大提供的資料先前就看過了,可以給點新的嗎,教育產業工會成立以後的。教師會=教育產業工會嗎?確認一下可以嗎?
另外可以告訴我哪個產業工會幹部是領某公司正式職員薪水卻只從事1/4工時的勞務的嗎?我真的找了好久沒找到,你可以批評我孤陋寡聞沒關係。
對了,我發表意見對事(請教教育產業工會運作模式)不對人,以代號發言是符合版規的,您給我一頂議員打手的大帽子(對人批評)卻也匿名好像先違規了吧?
p.s我用平板電腦WIFI上網,IP好像不固定,可別又扣我一頂「不斷變換IP]的小帽子
作者 : ryoko(IP:203.70.172.125)
工會法第36條有樓上要的答案
能發文討論,激盪出新的想法,或點出未曾注意的盲點,對大家都有正面的幫助。
但是,google那麼方便,許多問題都能搜尋到解答,連找都不找,就要別人給答案。
說實話,找碴的成份也太大了吧!
作者 : 工會法36條最新仲裁結果(IP:116.59.235.143)
感謝樓上提及工會法36條,分享新消息
首件教師工會裁決申請案結果出爐
雇主對於教師工會所請會務假不得任意拒絕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1.0522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黃敏智理事長為嘉義市立大業國中教師,因為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成立後,向學校請求核給工會會務假,學校部分核予公假,部分核予事假,對於系爭工會會務假學校之核予過程作為,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決定書明確載明工會會務假規定於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解決,此與教師請假規則是否有明定工會會務假係屬二件事情。另相對人對於申請人有無會務假會影響工會活動之推動有認識,學校有權核給申請人工會會務假之權限,但學校卻以須請示上級機關等理由或給公假或給事假,核假標準未見一致,致影響申請人工會之活動,應解為相對人審核申請人所請求之系爭工會會務假之作為,已經該當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另,因申請人與相對人間尚未協商建立工會會務假之約定,裁決決定認定應參照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程序以書面提出申請,以利相對人審查是否核予公假,故有2次辦理會務所請之公假,因申請人並未提供公文,遭認定未符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程序,申請人之請求將事假登記改為公假之請求駁回。
於此,本會認為工會會務假係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核予,教師得以組織工會後,自得依工會法前揭規範請求工會會務假,至於辦理工會會務之內容應參照施行細則第32條規範內容審究,而非以申請人是否提出公文之書面證明認定未完成請假程序。裁決委員會據此認定申請人之請求駁回,容有審酌之空間。
至於申請人之其餘請求救濟事項,包括會務假實質內涵及嘉義市政府不得有打壓工會之行為等主張,因非屬裁決委員會裁決事項,申請人之請求遭駁回。
有關會務假實質內涵部分,裁決決定書指出會務假究竟應如何核給,乃申請人工會與相對人間透過協商解決之事項,委員會尚不宜逕為雙方建立基準,然裁決決定書亦明確載明工會法特別規定當企業工會與雇主未能協商工會會務假時,課予雇主給予企業工會理事監事等幹部工會會務假,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此僅限於企業工會而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裁決委員會乃依據目前的法律規範做出決定,但是在工會法限制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情況下,我們對裁決機制仍有所期待,希望裁決委員會能看見教師工會在工會法上所受到不平等之對待予以考量,遺憾裁決決定未能就教師工會在法制上的困境做出更前瞻性的決定。
不過,此裁決決定正式確認教師工會會務假存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教師工會基於辦理工會會務可向所屬學校請求核給會務公假,學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後續我們仍應朝簽訂團體協約的方向努力,期待透過勞資雙方的協定,建立穩定的勞資關係,對於教育環境必定有正向的提升力量。
行政院勞委會勞裁(100)字第29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摘要
申請人: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黃敏智(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相對人:嘉義市立大業國中(黃敏智所屬學校)
主 文:
一. 相對人嘉義市立大業國中就申請人黃敏智於100年10月20日到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嘉義市○○國民小學作工會專題報告所核給之事假,應改為核給公假。
二. 申請人其餘裁決之申請駁回。
申請人主張:相對人審核申請人所請求系爭處理工會會務假之作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申請人申請裁決事項:
一. 自100年10月起至101年3月底止,申請人黃敏智所有因為處理工會事務所請以事假登記之假別,應一律修正為公假登記。
二. 申請人之請求裁決及請求給予申請人理事長每週給予減授上課節數10至14節、秘書長、理監事每週4至8節之會務公假,並不得附加會務公假需在申請人無授課時段實施等類似之准假條件,會務公假所衍生代課費用由雙方協議救濟事項。
三. 請求地方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不得有打壓申請人工會之行為。
判斷理由:
一、 關於申請人工會得否以相對人為團體協約之協商對象?
(一) 公立學校教師受聘於學校,雙方間所簽訂之聘任契約,性質上屬行政契約,然從勞動關係來觀察,教師受聘後,接受學校之指揮監督,提供教學等勞務,屬以給付勞務為主要目的之勞務契約,故勞動關係存在於教師與學校間,學校應為教師之雇主。
(二)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而依照申請人所提「嘉義市各國中團體協商委託同意書及通訊投票單」所示,申請人學校會員數未逾學校教師編制數1/2,故關於系爭工會會務假,申請人工會尚不具與相對人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
二、 申請人工會能否採取其他方式與相對人進行工會會務假之協商?
(一)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本條所稱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之公假時數,經由雙方商議達成共識,商議之方式得為團體協約法所定之協商,亦得為一般性團體協商。若以相對人為對象,申請人工會不具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但不妨害申請人工會採取一般性團體協商方式請求協商。
(二)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團體協約法課予工會及雇主有協商義務,若工會採取一般性團體協商方式,雇主依法本無協商義務,但若有事證足以證明雇主拒絕工會一般性團體協商之請求,具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動機時,依其情形仍有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對於提出或參與團體協商(包括團體協約之協商及一般性團體協商)之勞工如有給予不利益待遇時,亦有該當工會法第第35條第1項第3款不當勞動行為之可能。
(三) 申請人工會除得以相對人為對象,循一般性團體協商之方式,請求相對人協商,然能否以相對人之上級機關嘉義市政府為協商對象之疑義,裁決委員會認為我國公共部門勞動關係相關實務及法理尚在萌芽發展,相對人之上級機關何時得以雇主身分參與協商(含團體協約之協商及一般性團體協商),宜由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儘速對話解決。
三、 相對人審核申請人所請求之系爭工會會務假之作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一) 不當勞動行為之行政救濟,除權利有無之確定外,尚包括為避免雇主以其經濟優勢地位而為之不法侵害及快速回復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所為預防工會及其會員之權利受侵害及謀求迅速回復其權利。故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判斷時應依客觀事實之一切情狀作為認定,行為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主觀要件,不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只要行為人具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已足。
(二) 相對人有權核給申請人工會會務假,雖相對人辯稱教師請假規則並未適當規範工會會務假,故在教師請假規則修改前學校無核假權限等語,尚難採信。
(三) 工會法特別規定當企業工會與雇主未能協商工會會務假時,課予雇主給予企業工會理事監事等幹部工會會務假,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此僅限於企業工會而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易言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仍應循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權利。
(四) 工會會務假規定於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解決,此與教師請假規則是否有明定工會會務假係屬二件事情,相對人不宜以教師請假規則並未規定工會會務假、須請示上級機關為理由回應申請人。故相對人對於申請人黃敏智有無會務假會影響工會活動之推動有認識,而相對人亦有核給申請人工會會務假之權限,但學校卻以須請示上級機關等理由或給公假或給事假,核假標準未見一致,致影響申請人工會之活動,應解為相對人審核申請人所請求之系爭工會會務假之作為,已經該當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四、 關於申請人請求救濟事項
(一) 自100年10月起至101年3月底止,申請人黃敏智所有因為處理工會事務所請以事假登記之假別,應一律修正為公假登記。
裁決委員會認定相對人審核申請人所請求之系爭工會事務假之作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2項,本會得令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爰命相對人將100年10月20日到○○國小及○○國小作工會專題報告等2次事假改以公假登記。其次100年10月25日至○○國小作工會專題報告及100年11月23日處理工會會務2次事假,相對人稱係因申請人未給予請假公文,針對此點申請人工會為職業工會,係存在於相對人外部以嘉義市教師為組織對象之地區性工會,且申請人工會與相對人間尚未協商建立工會會務假之約定,因之,若申請人工會之理事長為處理會務而有需請假時,因無相關規範可資適用,經參照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所定教師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之精神,程序上自應以書面向相對人提出申請,以利相對人審查,俾決定是否核給公假,且申請人亦未能舉證有不能提出請假書面之情事,相對人已請假程序不符為由僅給予事假,應有理由。
(二) 申請人之請求裁決及請求給予申請人理事長每週給予減授上課節數10至14節、秘書長、理監事每週4至8節之會務公假,並不得附加會務公假需在申請人無授課時段實施等類似之准假條件,會務公假所衍生代課費用由雙方協議救濟事項。
會務假究竟應如何核給,乃申請人工會與相對人間透過協商解決之問題,裁決委員會尚不宜逕為雙方建立基準,申請人此部分裁決之申請無理由。
(三) 請求地方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不得有打壓申請人工會之行為。
本件申請人僅以大業國中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裁決之申請,裁決委員會自無就第三人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之作為審查之必要,申請人本項裁決之申請應予駁回。
作者 : 樓4樓5說得真好(IP:111.249.77.10)
樓4樓5說的真好
教師工會不等於全體教師
工會會員本來依工會法及施行細則就該與非會員有差別待遇(團約這一塊)
A:教師工會會員教師
B:非教師工會會員教師
A、B兩者本來就不能混為一談
教師的勞動權益事項、權利事項及勞動條件
依法只有工會能提出勞爭、團約、申請仲裁、行政救濟...等
樓4樓5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啊!
不恥工會是嗎?固然道不同不相為謀
但是如果您的身份是教師
你可以不認同工會
但是我一樣會維護您少數教師發言的權利
但請尊重多數教師參與的教師工會
豈是樓上幾位仁兄三言兩語找碴也好?鬧事也好?
能改變大勢所趨嗎?
文人相輕
眼中見不得人好吧!
工會加油
一步一步走下去
說的比較容易
工會幹部的付出難能可貴
加油!
作者 : 沒有工會有更好嗎?(IP:118.160.44.217)
打個比方
一、
汪洋大海隨波逐流
雖遲遲沒救生艇出現
眼前出現一個救生圈
當你求活命之時
你還堅持苦等救生艇的到來還是把握住這唯一的救生圈?
二、
不管是黑貓還是白貓
會抓老鼠的就是好貓
三、
孩子是你生的
不會是因為孩子叛逆或是貼心
而有所區別吧
還是自己的孩子
不齒這個工會或是不參加這個工會
會更好嗎?
參加這個工會
有總比沒有好吧!
情緒性發言是喊爽的
事實上於事無補
理性的對談才能點亮明燈指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