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強調 我不是為那位校長辯解 我只希望發言論者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我猜想 發這則言論的應該是老師吧 老師不應用這種似是而非的詞語 似有若無的方式來論述事情的狀況
因為 當事人不一定會上來這裡看 所以未必能對事情做說明 這樣就失去平衡的公平
對於第1項的說法 如果不是XYZ的說法有誤 我認為XYZ可能誤解經費的核銷流程 紅白帖子是不能貼在憑證上請款
而必須是謝卡或喪家給的收據才行 因此“帖子收走了, 禮金卻沒到” 不能說成該校長如...
不然 就是該校的主計在核銷時有問題了 這部分 審計室到學校查帳時一定會糾正的
對於第3項的說法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文請自行上網查閱〉
第14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
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因此 依此來看 該校長是可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只是內部程序是否合乎公平正義 就得看當時他們的會議進行狀況才知
第16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亦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二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因此 該名老師如對結果不服 自可依法提起救濟
其他人就不必自認為是正義的使者 XYZ您只要告訴他 可循正常法律程序處理
我想 縣教師會也應該十分樂意協助才對
第19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而“教師考績評審依規定要記名投票” 在條文中是沒有明文規定
只見“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 之規範 不知其他學校如何運作 也不知是從何得知需記名投票
第5項的部分 個人覺得就有點不適切 為何要做如此的臆測或污衊 這不該是在這裡陳述的 比較像是政治的抹黑
其他部分 我想應由該校長自己說明 如真有違法情事 尤其採購方面 縣府不是有政風室 電話 3322783
他們一定歡迎您 具名 舉證
不然 只在這裡這樣說 無任何具體意義 並有毀謗之嫌
我還是必須說 在這裡大多數都是老師 可以就事論事 但請拿出您的立論依據與確切事實真相 再由所有人論辯
不要只丟出片面的敘述 這樣容易誤導 對大家都不公平 尤其 對當事人
老師 不是都這樣教學生的嗎?